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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股不能“固化”
转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时间:2005年11月30日12:57

    某国企总经理,在经营者持股政策的许可范围内,通过送干股方式获取企业2.4%的权,现在他退休了,但仍然持有该部分股权。新总经理继任后,也需要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类比前者,也是以干股的方式获取2.4%的股权。如此方式,若干年后,资本股股东还有多少股好送?

  另一民企,占有20%股份的一合伙人(当初以人力资源入股,出过现金)辞职后新开了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而占有原公司20%的股份却仍紧握在手,就是不转让,其他股东郁闷不堪!

  出于对人力资源激励需要的股份(本文统称为“人力资源股”),像资本股一样,持有者被赋予了永久的持有权——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称其为人力资源股的“股权固化”现象。我们的研究表明,这种固化现象,直接削弱了企业对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作用。

  人力资源股“固化”不合道理

  为了解决核心人员激励不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等问题,我国少数企业采取了股权激励措施。因市场环境和政策性因素,与国外主要以期股和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同,我国使用股权激励的企业,大部分采用这样两种基本方式:第一,赠送干股,即根据岗位重要性、能力等因素,企业无偿赠与核心人员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第二,优惠价购股,即核心人员被允许以优惠的股价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企业之所以让某人不出资或少出资就可以拥有股份,目的是希望激励他使用自身的人力资源,其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人力资源入股。然而,从被激励的个体角度看,其拥有的人力资源既不能在各阶段上保持量和质上的一致性,也不能在企业中具有永久的持续性。个人离开企业,个人所有的人力资源就相当于从企业中消失了,即使个人没离开企业,也没死亡,但也会因知识老化、经验过时、企业业务内容发生变化等,使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在不同阶段上发生变化。因此,从目的和存在前提上看,一旦原激励对象的人力资源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其原拥有的股权就应该变动、直至变动为零。否则,其拥有的股权,既没有存在的依据,也没有存在的意义。

  资本性股权之所以可以固化,是因为资本资源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无论其所有者如何变化,是死是活,都不对其原所出资源产生影响。而人力资源则不同,它不能脱离所有者而存在,也不能脱离所有者而被实际使用,因此,因人力资源而获取的股份不应被固化,否则,就相当于:在其他所有者投入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某个资本股股东可以抽逃注册资本而不减少股份,这显然是毫无理由的。

  国企改制加速了人力资源股的“固化”

  近年,几十万国企掀起的新一轮改制,事实上帮助了“股权固化”现象大范围形成和加速产生。

  我国这次以产权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改制,不仅要完成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任务,而且要尽可能解决以往存在的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等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理论指导,以及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导致在改制中推进的股权激励安排,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变通”手段,常见的有三种:

  变通手段一:对历史贡献的补偿或奖励虚高。改制中对经营者历史贡献进行适当考虑是可以的,但操作中常出现利用过高评价来增加补偿或奖励额度;而对核心技术人员,则变为高估技术成果或技术水平等。二者在本质上都类似于前面谈到的一般企业的第一种操作方式。

  变通手段二:股权价格的不均等优惠。在经营者购买企业股权时,经常以打折或特殊的支付方式,使经营者得到比其他员工更优惠的价格或支付方式。其类似于前面谈到的一般企业的第二种操作方式。

  变通手段三:股权托管后回购。即指部分国有股先托管给经营者,再由经营者逐步回购,其中常伴有购买价格和支付方式上的优惠。其类似于一般企业的操作方式二。

  改制中采用的这类变通手段,在本意上是为了让经营者持有能产生足够激励作用的股权。但由于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不能直接以管理入股等方式直接授予,所以只能通过一系列的变通做法,达到至少在形式上表现为经营者最终是用现金的方式足额购买了股份。变通做法的结果,实际起到了让经营者持股甚至持大股的目的,但是,却使得经营者持有的股份中,本质上是以人力资源入股获取的股份,却在形式上表现为资本股,从而,其中的人力资源入股部分的激励性股权就被理所当然的像资本股一样“固化”了。

  走出固化陷阱,推进股权激励

  长期看,股权固化会使激励性股权资源趋于枯竭,从而会使得需要进行股权激励的人,得不到应有的股权。当原被激励对象失去激励意义,或者企业发展、内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胜任情况发生变化等时,都需要让新人进入某些关键岗位,一旦如此,则出于激励的需要,对这些新人就需要进行股权激励。而如果激励性股权是固化的,那么,久而久之,资本股的股东愿意拿出的、可以用以激励的股份就会越来越少,直至无“股”可拿。

  因为股权激励固化所导致的这些问题,实践中企业所有者本能的反应必然是放慢脚步、犹豫不决。放慢脚步的结果是,在我国几百万家企业中,真正使用股权激励的企业自然很少(低于5%),而且,即使使用了股权激励,用于激励的股份也自然不多,对被激励者而言,也缺乏实际激励作用。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认为,只有消除股权固化现象,股权激励的实践才可能真正地展开。在期权激励所需要的制度和市场环境还不具备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影子股权”、“股权变动制”等方式解决股权激励的固化问题。另外,实践中,一些企业尝试的“岗位贡献股”、“限制性股权”等做法,也是可资借鉴的方式。

  资本性股权可以固化,是因为资本资源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无论其所有者如何变化,是死是活,都不对他所贡献的资源产生影响。

  但是人力资源则不同,它不能脱离所有者而存在,所以,因人力资源而获取的股份不应被固化。否则,就相当于在其他所有者投入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某个资本股股东可以抽逃注册资本而不减少股份。


(编辑: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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