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41元调整为0.45元,上调0.04元。调整后的价格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2月20日起新购买的电量全部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对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凡是每月抄表的,从3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是每两个月抄表的,从4月20日起按抄见电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市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居民购电和居民用电价格的监测,加大电力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