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委托转供电是指在公司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电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电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军工用电户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电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①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②二班制:每月用电量2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③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④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转供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6)转供户应依法及有关规定向被转供户正常供电,不得擅自拉闸停电. (7)转供户如用电条件变化而无法继续转供电时,应事先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应由供电企业采取措施,以保证转供户和被转户的正常供用电. (8)对原有"四合一"供电方式,供电企业应尽快恢复到正常的供电方式. <<供电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用电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并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电户不得向外转供电".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对原有未受供电企业委托而自行对其他用电单位转供电的用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贯彻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对委托转供电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补签转供电协议. (2)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管理,进行整顿,积极创造条件改为供电企业直接供电. (3)对一时不具备条件改为直供的,不得再扩大转供电范围.转供户和被转供户均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及电价,合理计收电费,不得乱收费,乱加价. 如不按以上要求办理,则按违章(约)用电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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