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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迁移)如何办理,有何规定和要求?
转自:电力英才网 时间:2005年03月15日17:20

迁址是迁移受点装置用电地址的简称.
用户来电说明户号,户名,地址.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供电企业检查员到现场检查核实,用户在办理迁址前应结清电费,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包括户号,户名,地址,新址并盖章.
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安新装用电办理.所谓供电点是指受电装置接入供电网中的位置.对专线用电户,接引专线的变电所或发电厂,即为该用电户的供电点;对高压用电户,供电的高压线路即为其供电点,即低压不出站,高压不出线.
(2)用电户迁移后,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电户负担.
(3)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4)私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者,除按违章(约)用电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5)用电单位因搬迁等原因改为另一单位用电时,应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老用户应结清全部电费.在办理更名过户中应特别注意和明确以下问题:
①新户的用电行业及用电性质是否改变.
②用电类别是否变更,光,力分算的比例及计算方式是否变更.
③用电量的变化是否可能引起供电容量的增减.
④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是否有不同,对单(双)电源的要求应重新提出.
(6)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

(编辑: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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