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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规定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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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3月15日17:58 |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编辑:赵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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