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卖方与买方无法直接对话的交易,如何保证它的公平和效率?”某电厂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而现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电厂与用户间的交易就是在这种无法直面的模式下完成的。身处两者之间的“经纪人”也只有一个——电网公司。 不过就在近日,东北的一次电力直供试验让电厂与用电户终于有了对话的机会。
2005年之初,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购电试点工作启动。
这种直购电模式使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之间得以摆脱供电环节的二传手——电网,双方通过市场行为直接签订供电协议,既可架设单独线路,也可支付少量的过网费通过公共电网供电。电网公司退出了实质性交易而成为一个单纯的服务商。
“电力直供将是新一轮电力改革成功与否的试金石,”这是能源专家韩晓平的观点。
电网售电一统天下
一场“直供”风波,撼动了垄断经营数十年的电网售电市场。
长期以来,国家对电力实行专营制度,《电力法》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这些条文都意味着,电力生产企业没有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权利,最终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
太平洋顶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黄辅钊对本报记者说,对我们发电企业来说,现在只有一个买家,就是电网公司,价格则是由国家控制。我们发的电卖多少钱、卖给谁都不知道,在这双重挤压下,电力企业的日子很难过。
黄先生说的电价称作上网电价,就是说电厂卖给电网的价格,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电价则是指电网卖给电力用户的价格,即所谓销售电价。电网的盈利目前主要是电厂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之间的价差。
据了解,在电力改革真正实施以前,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都是由发改委物价部门制定的。主要是在核定电厂发电成本、各项费用及还贷支出的基础上,以保证电厂获得一定的内部收益率为原则来倒推计算电价。因此,以往的上网电价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水平,而是一厂一价,甚至是一台机组一个电价,上网电价的透明度也较低。
近两年电力改革后这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定价机制虽然被摒弃,但上网价格仍是由政府部门在过去一厂一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综合水平进行平衡后核定,所以原来一厂一价的格局基本上还在延续,只是在区域内搞了些许平衡,与电厂自身的运营成本没有直接关系。黄辅钊认为,这种典型的成本定价,对提高电厂的运营效率丝毫没有帮助。而此轮电力改革中所倡导的“竞价上网”在目前电力短缺的局面下仍很难推展。
卖电没有形成竞争,售电这一块同样没有放开,用户买电不能货比三家,只能接受强制性交易。山西一家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高电价和垄断是我们自建电厂的根本原因。过去用电力部门的电,企业受尽了窝囊气。电价高不说,还动不动就停电。企业为了用电,得求着电力部门。而现在,企业自己发电供电稳定不说,一年还能节省成本上亿元。”
黄辅钊则透露说,在直供电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都只能走自备电厂之路以曲线救国。但他说,目前自备电厂审批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各个行业都有所长,做电厂也一样,要让资源最佳配置,还是应该在电网垄断与自备电厂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电力直供。
据了解,目前希望电力直供的发电企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独立发电商,这些电厂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企业、民间和外资;另一类是早期建设的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和使用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上网电价定价偏低的企业。
供电端革命
电网包括输电网和配电网两部分。2002年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第一步是通过“厂网分开”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上网,打破省间和行业壁垒,在发电侧开展公平竞争。但只在发电一端实现竞争是不充分的,只要供电侧电网企业输配电的垄断经营存在,这场电力改革就仍是一次不彻底的革命,因此必须实现“输配分开”,打破目前多数地区输配一体的模式,在配电端引入竞争。如此竞争格局下的供电模式有两种:其一是通过竞价上网形成电价;其二是通过大用户直供形成电价,过网费则由国家规定。
因此,直购电试点将有助于探索输电和配电的分开,促进电网公平开放,在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电力市场建设。
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和英国率先进行了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成功地把过去对发电、输变电和供配电环节上的垄断管理体制改变为竞争体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英国和美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竞争化改革的模式已风靡全球。
在计划体制下不可能实现的本地区有电不用,而从其它地区买电,在电力输配终端放开之后则完全可能成为现实。其关键在于,在输变电环节,确立大电网之间市场开放、市场准入的规则,建立透明公开的输变电过网费用计算公式。一个电网可以向其它电网报价竞争,销售电力,同时也必须允许其它电网将价格更低的电力销售给自己区内的企业。而本地的电网经营企业,会由于外来电力占领市场的威胁不得不努力降低输变电成本,降低销售价格,做好服务工作,使经济杠杆更精确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在电力的终端销售环节,实行供电商在各供电区之间的市场准入,通过颁发供电许可证,培养更多的电力零售商,实行竞争。
英国在供配电环节改革进程中,采取了根据用户变压器的容量,从大用户到小用户,在数年内逐步实行终端用户选择供电商的制度。到1998年6月,所有电压等级的电力消费者均可以自由地选择供电商。
而在这些交易中,电网完全成为一个输电公司,它就好比一条高速公路,各运输公司通过这条路来运送旅客和货物,并支付一定的道路使用费。
用户与电厂的选择也都是多样的,它们可以选择通过电网交易,也可以直接签订直供电合同,而最终谁的电价便宜,谁的服务更安全稳定,谁就能在市场中得到承认。
不过对电网来说,直购电方案一旦试点成功并推而广之,势必会大大降低电网公司的收益。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由于农网还贷成本压力较大和电费欠费现象存在,可能会继续扩大亏损面。但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推广直购电试点,尽管会暂时加剧国家电网的亏损,但客观上也刺激电网公司提高效率,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这或许是管理层更深的良苦用意。
解读“直购电”
其实,较大用电量的用户与配电网直接供电的尝试此前在国内已经出现。作为当地政府为吸引外资而精心抛出的“优惠条件”的一部分,当年的葛洲坝电厂就曾向坐落于宜昌市的几家较大的外资企业直接供电。
在其他地方,秘密进行或者走“自备”道路的也不少,甚至引起了诉诸法庭的轩然大波。
为此,国务院200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十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大用户直购电一般是通过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这表明,国家虽然推行直购电试点,但是并不鼓励新建供电线路向用户供电,而是强调用户必须使用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购买电力,以避免出现部分专家所担心的“电网肢解,无序建设,造成电网建设混乱”,体现出国家坚持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意愿。
而直购电的电价标准,相关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由双方自主协商,并合理确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电力价格由发、输、配、送四个环节的价格组成,目前,输、配、送三个环节的电价由电网企业一体经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价改革方案》,我国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为:发、售价格由市场制定;输、配价格由政府制定。试点的价格核算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电价改革方案》的主要精神。
不过对只有大用户才能直购电的做法,也有专家表示,作为一项行业的规章或管理办法,没有道理规定只有大用户才可以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者个人消费者,只要满足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各方利益,无论大小,都应该可以进行公平交易。
一直在中国做热电产业的太平洋顶峰公司则表示,直供电应该在一些热电厂优先展开。随着技术的发展,分布式能源设备在国际上的快速应用,以及信息控制和计量技术的发展,企业大小已经根本不是问题。虽然热电厂的规模比较小,但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允许热电厂对其用户直接供电,不仅可以实现就近供电减少网损,而且热电同步可以大大提高供热机组的发电效率,降低发电和供热的能耗,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直供电面临着法律困境
目前业内对“直接供电”存有很大争议。有专家认为,直接供电,电网方面只能改为收取“过网费”,无疑可以降低很大一块成本,对用户非常有益。但也有专家认为,降低成本,不能危及安全。一旦出了事故,是让电厂来“买单”,还是让用户来“买单”?
更重要的是,目前直供电面临着法律困境。
法律人士分析说,作为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从法律效力上说,只是一种政策性文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与之相悖。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用户供电属违规行为。直购电虽然有相关政策为依据,但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电网经营企业因此处于两难境地,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配合《暂行规定》,但是这显然又违背了现行法规。电力管理部门也同样如此,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对于越过电网经营企业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行为应当制止,并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现实中,电力管理部门恰恰是直购电政策的执行者。
其次,目前的电费结算方式都是各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电网经营企业又与各类用户结算,电网经营企业一般都承担着用户拖欠电费的风险。如果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又通过电网输送的话,在出现拖欠电费、窃电、违约使用电能等情况时,由谁来行使用电检查权?谁来承担拖欠电费、窃电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这些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无法确定,尤其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相关责任更是无法界定。传统的人身触电赔偿原则之一是电力设施的产权归责原则,即谁所有谁负责。但是在直购电模式下,无法应用此原则。
现行的《电力法》是1994年制定的,目前已显露出种种不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求的问题,诸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电网调度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价与电费的确定原则,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种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