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做得好,《可再生能源法》将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如果企业自身做不好,那么《可再生能源法》将成为一把“双刃剑”,起到的将是淘汰过滤的作用。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从2003年6月启动,到2005年2月28日获高票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仅仅用了两年时间。
企业感慨多了一条腿
对于《可再生能源法》如此高效率的出台,最高兴的莫过于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企业了。
皇明太阳能集团总裁黄鸣表示:在《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是靠一条腿在走路;但就是凭着这一条腿,这些年来,行业还是走出了一条民营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路。然而,靠一条腿走路,路途并不平坦。比如,如今城市亮化与能源紧张的矛盾日益尖锐,很多地方仍然依赖于传统能源,在亮化工程中装了灯,但由于能源紧缺,拉闸限电,城市还是黑的,而可再生能源靠“天”靠“地”就可以解决这些矛盾。
黄鸣还特意举了一个例子,对比了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两者的优劣:不久前,皇明公司在南方某地的一个公园内安装了数公里长的太阳能路灯,合同的总价值大约在300万元左右,为此皇明还在当地建立了专门的维护点。工程竣工后,对方旅游局的领导得意地对黄鸣说,我赚大了。原来,在修建路灯的最初,当地首先考虑的还是传统的电灯,但向电力部门一打听,包括安装电缆、布置线路在内的全套工程,需要370多万元。同时,由于这些路灯安装在公园的道路两边,电缆将被埋在公园的地下;一旦维护不好,几年以后,这些都是安全隐患。考虑到价格和安全等因素,最终旅游局还是选择了安装太阳能路灯。旅游局的领导表示,在签合同谈价格的时候,没把这些情况和皇明公司说明,实际上,当地赚大了。
黄鸣感慨地说,《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就好像为一直一条腿走路的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又安了一条政策的腿,今后行业可以跑着上路了。如果企业做得好,《可再生能源法》将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如果企业自身做不好,那么《可再生能源法》将成为一把“双刃剑”,起到的将是淘汰过滤的作用。
法律虽好有待配套措施
对于各界应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法》推广的说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表示了赞同。他说,目前,我国能源资源少、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环境污染重等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即使能源消费仅仅再翻一番,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也要达到30亿吨标准煤,需要新增煤炭生产能力约10亿吨。未来我国将承受能源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沉重压力。
王凤春表示,《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确立了一些重大法律制度:如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等。比如对电网企业提出要求:“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等法律内容,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关于上网电价,法律的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些法律内容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单位销售电价中附加的费用将逐步缩小。
同时,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尚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因此,《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财政扶持作了规定。
但王凤春强调,《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还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更有赖于产业界和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支持。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梁志鹏也认为,虽然现在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并不是有了法,困难就消失了。他认为,在法律实施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完成《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将部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分配到各地区,完善资源调查和管理体系、各类项目的行政许可办法、电力价格管理及费用分摊办法,制定和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电力并网技术标准等。梁志鹏说,技术方面的问题、各方利益的问题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去解决。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需要下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