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优先解决我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香洲区、各功能区、管理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分类管理是指:按本市工种(岗位)特点,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一类为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包括: 1、会计、统计、出纳、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勤人员岗位。 3、金融系统营业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售票员、售货员、收银员、核价员、仓库保管员记帐员岗位。 二类为可按比例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分为两种不同的比例: 1、招用本市失业(下岗、富余)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比例不低于80%、使用外来劳动力不超过20%的工种(岗位),包括:文秘、小车司 机、业务员、无线寻呼业务员、邮递员金融保险业经济民警、客车乘务员、车场保管员、清洁工(杂工)岗位。 2、招用本市失业(下岗、富余)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比例不低于60%、使用外来劳动力不超过40%的工种(岗位),包括:保安员、采购员、旅游导游员、宾馆餐饮业各种人员岗位。 三类为可不受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指一、二类工种(岗位)以外的工种(岗位)。
第四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确定一类和二类工种(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有明确的,属三类工种(岗位)。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调工人,应遵守"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要严格控制从市外招调普通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而无法在本市招到工人的,方可从市外招调工人。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批程序招调外来劳动力。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到市外或通过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 位,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违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监督用人单位的招工广告和招工行为,防止用人单位故意提高用工条件,或以性别、年龄、婚否、相貌等为理由拒绝招收本市劳动力。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招收本市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得从市外招、调工人。
第九条 二类工种(岗位),按比例招收的本市劳动力,其使用期限不能少于同一工种(岗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从市外招调的工人,其素质应与工种(岗位)所要求的相一致。
第十一条 为了稳定生产技术骨干,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属迁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辞职或要求流动,否则须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未履行劳动合同年限每年一个月的个人中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工人,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斗门县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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