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同时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走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关系到人类未来生存、和平与发展,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建构。虽然在这方面我们早已形成共识,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年人均能源消费量的逐年增加,能源资源的相对不足,已经成为近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限制因素。寻求到一条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减少污染的能源供应与消费的道路,显得愈加重要 。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开发利用的潜在市场,但在其商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障碍和问题,要实现产业化发展,还必须消除制约发展的一些“瓶颈”。
如何解决这一个问题?政府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国际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就我国的实际来说,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虽然社会效益显著,但目前的经济效益还不会很高。这就更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激励和支持。
《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经济激励与监督等措施方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紧紧地对应了我们目前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一,为基层政府提供总体纲要。虽然还不是任何具体的行动,但为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指明方向,地方可以从目前正在执行的可再生能源规定实施条例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并长期规划。
其二,强化了对投资主体激励。投资支持、税收优惠、收费补贴的落实完全可能成为各非公有投资主体“下水”的“助动力”。
其三,强化了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有效地“规避”个别地方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粗心”,使其不能再成为打着“可持续性发展”牌子而不落实,甚至与可持续性发展“玩游戏”的“南郭先生”。
对当前一些地方又已经开始的电力短缺,或者说电力危机,许多媒体早有一致结论:这主要是由于前几年我们的决策部门对电力市场总需求认知不足,从而导致对电力建设的整体压缩,造成了当前电力产能的严重不足。《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更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和“连贯性”。而按照电力建设规律,一般周期在三年,也就是说,若是从去年开始投资,也要等到后年方能投产见效。该法还可保证以后不再出现这样的“头痛再治头、脚痛再医脚”的“补牢”之举,从根本上给我们今后的发展规划出蓝图。
毫无疑问,这样的治本之举,在具体落实后,将真正地成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