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政协委员王禹民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日前,国务院又正式颁布《电力监管条例》。3月4日,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王禹民。
记者:目前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面临什么样的形势? 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禹民:2002 年, 国务院发布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电力改革稳步推进。国家电监会在柴松岳主席领导下, 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 电力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电力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标志性的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 ,实现了厂网分开 , 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从体制上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创造了条件 ; 二是以东北、华东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为标志,加快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从机制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三是《电力监管条例》的颁布, 标志着电力监管工作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就, 但改革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过程, 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解决这些矛盾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 , 我们既要坚定市场化改革的信心, 又必须充分考虑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大面积缺电是事实, 煤、电、油、运等还需加强合作。第二, 一厂多价、多厂多价、一厂两制是普遍现象 , 很难形成统一的价格体系。第三, 环保型大机组 , 价格高 , 但社会效益好, 没有进行环保达标的部分机组 , 价格低 , 统一的全国电力市场难以实现。第四, 受以省为实体的国情及税收、 就业等因素制约, 使得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改革的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支持不能忽视。说到底 , 还是一个市场模式和市场建设问题, 只有靠改革,才能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 只有靠市场的建设, 才能够解决投融资体制、电价形成机制等改革的关键性问题。
对下一步的改革工作, 我认为要抓三个方面:一是第一步电力体制改革的遗留问题要抓紧处理; 二是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三是回头看, 总结经验, 找出不足, 筹划好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记者: 《条例》对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有什么意义?
王禹民: 可以说,《条例》对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 ,在电力行业开展公平竞争, 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电力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标志着电力监管工作进入了真正依法监管的新阶段。国家电监会将按照《条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 ,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柴松岳主席在今年初的电监会全体干部大会上提出, 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加强电力市场监管,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促进电力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我们要按照这一总体要求, 做好电力监管的各项工作。
记者 : 电监会将如何落实贯彻《条例》?
王禹民 : 《条例》对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 监管机构的职责, 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与相关法律也有较好的衔接。
《条例》公布以后,电监会首先要做好释义工作,即怎么解释《条例》。然后再确定监管细则以及监管的切入点。法律部门要做好《条例》和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衔接, 比如与《电力法》、《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第二, 要做好学习、宣讲、培训、贯彻工作, 为 5月1日《条例》 正式施行做好基础工作。对监管而言, 从横向看 , 实际就三条: 一是以许可证为代表的市场准入的监管, 二是以电价为核心的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三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代表的公众服务的监管。从纵向看, 实际就是对发电、输电、配电和调度、电价的监管。
需要强调的是, 按照《条例》的规定,电力监管是对电力工业的一个全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因此,对监营体系以及相对应的监管模式, 我们还应该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