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的一项调查显示,8个月的时间,新疆偷窃电量达到6450万千瓦时,折合人民币2451万元,相当于全区同期供电量的二十分之一,窃电的普遍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新疆的电力安全。
4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反窃电办法》为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依法对窃电用户中止供电。用户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生产商业用户按12小时计算。发现窃电行为,电力管理部门除追缴电费外,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销售和提供窃电装置的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收缴其窃电装置,并处2000元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反窃电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