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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用煤恶意搀假 谁把电厂变成了烧砖厂
转自:中国质量报 时间:2005年05月27日11:26

    1997年我国煤炭首次创出13亿吨的年产量,成为名副其实的产煤大国,2004年我国煤产量突破19亿吨大关,再次创下记录。但令人遗憾的是,同期国家对动力用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合格率却下降了16.8%。在煤炭产量不断增加,市场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一些煤炭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忽视了产品质量,个别经营者甚至有意掺矸使假,使煤炭质量大幅下滑,而煤炭的“消费者”却只能忍辱求全。对如此巨量的能源产品质量的监管乏力,于国民经济发展肯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面对这个问题,煤炭的用户、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却各有苦衷……

    供不应求质量压力减小
  
    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需求量也在大幅提高。煤炭市场缺口大,产品供不应求,导致了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压力减少。一些煤炭生产企业出现重产量、轻质量,重效益、轻诚信的现象。2005年5月18日,记者从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了解到,2004年第四季度动力用煤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为79.8%,比2003年下降6.8%。2005年第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动力煤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3%,下降了16.8%。
    提到煤炭质量下滑的原因,还要从2002年下半年说起。那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持续低迷了6年多的煤炭市场开始升温,逐步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过渡。近年来煤产量和质量的走势发生很大变化,1992年我国煤炭产量从徘徊了十几年的6亿吨一跃上升到10亿吨。2003年原煤产量达到16.67亿吨时的合格率是86.6%;2004年煤炭产量创下年产19.86亿吨新高时,煤炭质量合格率却下滑到79.8%;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原煤产量42327万吨,同比增长11.9%,而同期国家对动力用煤的质量抽查合格率只有63%,同比下降了16.8%。这说明我国动力煤产品产量增加的同时,质量在下滑。
    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抽查煤炭的主要指标为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其中单项判定有一项不合格,结果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005年一季度抽查54批次煤,34批次煤质量综合判定为合格,20批次煤质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抽查合格率63%。谈起煤质问题,北京大唐发电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杨洪明说,今年以来,公司发电用煤的平均热值下降了150大卡/公斤,仅为5200大卡/公斤左右。在煤炭紧张时期,电力部门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与大唐发电相比,黑龙江电力股份公司(龙电股份)副总经理梅君超对这一问题感触更深:“我公司发电机组的燃料设计热值为4500大卡。只有达到这一热值,机组才能安全经济运行。但今年以来,我们采购的电煤的热值,最低仅为4000大卡,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用煤单位约定的合同发热值,是根据锅炉设计和燃烧条件的具体要求提出来的。用煤单位的锅炉设计(除矸石电厂),多数要求动力用煤低位发热量要高于21MJ/kg,如果入炉热值达不到要求,不但会缩短锅炉使用寿命,还将严重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
    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抽查的另一个质量指标是全硫,它对煤炭燃烧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从抽查情况来看,目前全硫已由2003年的0.72%升高到2005年的2.01%。这次抽查中硫含量最高的是贵州凯里市炉山镇煤矿,全硫达到煤的6.84%。贵州凯里市东林煤矿和黔东南州凯里市冠英白岩煤矿的全硫高达5.69%和5.55%。
    这个数据说明,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对于硫的指标没有严格控制,使过去行之有效的高低硫煤层搭配开采的制度形同虚设,这样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锅炉的正常生产要求。全硫增加后,煤炭燃烧时生成的SO2和水蒸气结合就会形成硫酸或亚硫酸。这些物质对锅炉管道会造成腐蚀,缩短锅炉设备的使用年限,甚至形成安全隐患。
    全硫不但是衡量煤炭质量的标准,同时,它还是一个重要的环保指标。高硫煤燃烧后会形成大量二氧化硫气体,酸雨就是二氧化硫升空后形成的。在我国除硫设施还比较落后的今天,大部分二氧化硫气体直接排放到空中,会加剧环境污染。据江苏省环保厅办公室朱德明介绍,江苏省绝大部分是火力发电厂,由于煤炭质量的下降,今年南京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增加了75%。二氧化硫的大量排放,使江苏省沿长江两岸的城市和徐州市被国家划入了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如此低的热值,如此高的全硫,给用煤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无法估量。
    2004年4季度抽查动力用煤的发热量和2003年国家抽查结果相比下降3.09MJ/kg,仅此一项就相当于我国2004年比2003年要多生产7000多万吨煤炭。煤炭质量的下降,不但增加了下游用煤单位的生产成本,污染环境,还危及电网的稳定,后果不容小觑。诚信缺失掺杂使假捞一把
    目前,尽管煤炭产量在增加,却仍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据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预测:2005年国内煤炭总需求量将达到21亿吨,2010年国内煤炭总需求量将突破25亿吨。如此大的需求量,使煤炭供求关系难以平衡,市场对煤炭产品质量压力骤减。加之个别中小煤炭企业和经销商不讲诚信,趁机给煤中掺矸使假,使原本水平不高的煤炭质量更是雪上加霜。
    煤矸石原本是煤炭开采中的废弃物,发热量极低,过去每吨只卖10元钱,而煤炭的价格却在每吨500至700元之间,价格相差悬殊。如果把煤矸石掺在煤炭中,它的价值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此大的价格差异,使一些人动起了歪心思,干起配煤掺矸的勾当。
    这些人并不生产煤炭,而是去小煤窑收购,低价买进煤矸石,将其用碎石机粉碎后掺杂在煤炭中,以市场价卖给电厂,从中牟利。在陕西韩城市通往某煤矿的路边,磨好的矸石随处可见,贩卖矸石的生意红火。据说每吨矸石已从原来的10元涨到25元。一位眼看着巨大的矸石山被人为开采碾碎后掺进次煤中出售的老矿工气愤地说:“现在煤值钱了,卖煤的人啥事都干得的出来。先是把过去筛选出来的矸石掺进煤里卖,然后把矸石山开出来磨碎了卖,甚至连垫煤场的黑土也挖地三尺。这么说吧,只要是黑色的都掺进煤里卖。这些家伙们为了钱,别说诚信,连良心都没有!”在抽查中,质量技监人员发现,煤炭生产经营者在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现象非常严重,个别供煤企业除掺矸使假外,还在运输时进行分层装车。车的上部覆盖上20至50厘米厚的好煤。打开车皮侧门检查时就会发现,车的下部装的除次煤和矸石外,还有其他杂质。
    记者在某煤矿曾亲眼目睹工人们在中班和晚班时往煤里掺矸石,可事后该企业负责人先是否认,然后以配煤为由进行辩解。据了解,该企业从2003年就开始往煤里掺矸石,每天掺矸240吨,每月就把7200吨的煤矸石掺进煤里卖掉了。一位煤矿负责人面对他们的劣质煤还趾高气扬地说:“谁嫌我们的煤不好,我们还不卖给他呢!”煤炭市场的紧俏还引发一些不法商贩同用煤企业的内部“联合”,使劣质煤大量涌入电厂。
    在抽查过程中出现过一种怪现象,一些煤炭生产经销企业的煤炭产品,按合同明示的发热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但在规定的15天申诉期中,电厂竟出具保证函或修改订货合同的质量指标,设法把监督抽查结果变为合格,令质量技监人员十分尴尬。面对如此质量的煤炭,作为用煤大户的电厂又能如何呢?
    持续紧缺的电煤,使电厂存煤时常保持在警戒线附近,电厂为了保证发电,只好把质量差的煤也收下,甚至违心地协助煤炭生产经销企业“造假”,自动降低了对进煤质量的要求,放松验收环节,有些干脆就不再验收,明知是劣质煤仍按合格品进厂。电厂明知劣质电煤会使环境指数超标,大气质量污染,导致锅炉损坏,出现安全隐患,却不敢维权,在煤炭发热量达不到要求时除了无奈,只能抱怨。
    劣质电煤,长期使重庆发电厂的锅炉燃烧不稳,已多次发生熄火事件。燃煤的含硫量经常高达3.5%,让厂里引进的德国烟气脱硫装置也不堪重负,最后只好被迫停运抢修。提起电煤质量下降,重庆市电力公司计划部主任万载扬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这就像是在烧石头、烧垃圾。再不打击电煤中掺杂使假的行为,电厂恐怕要变成砖厂了!”据他介绍,现在的电煤中不光有灰分,还往往掺杂了大量的煤矸石、碎石、泥土、矿渣和装着“不明物质”的编织袋。“照此下去,电厂快变成垃圾场了。要不了几年,发电机组就将被搞瘫痪掉。”
    国电云南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台30万负荷机组在原煤质量保证的情况下,每小时只需120~130吨原煤就可以带动30万负荷。但由于煤质较差,现在需160吨左右原煤才能带动27万负荷,最低只达23.3万负荷;煤质下降导致该公司4台120万千瓦机组无法满负荷运行,造成投入多,产出少,运行不经济的状况。2004年该公司发电原煤耗率同比升高29克/千瓦·时,多消耗原煤19.1万吨,减少供电量398万千瓦·时。
    湖南一家大型火力发电企业的技术人员说,由于电煤质量太差,火力发电机组实际发电负荷只能达到设计水平的70%至80%。就是说一台3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机组只能达到20多万千瓦机组的发电水平,严重影响电力供应,加剧了电荒。电煤质量太差,火电厂只好采用喷油来提高发热量,满足锅炉安全运行。长期喷油帮助燃烧的结果是增加了发电成本。今年1季度,该厂已经消耗燃油2000多吨,占全年燃油消耗指标的60%以上,发电成本骤然增加,使电厂陷入了发电越多,亏损越大的怪圈。

        质量监管呼唤第三方公正
  
    煤炭作为大宗、散装、质量不均一,且连续不断、而又有相对固定用户的产品,它的质量误差和不确定性在所难免,但人为掺假是不正常现象。电煤用户的质量争议以前多是依据合同,一但违约,用户可以拒付货款并依据合同进行相应处罚。自煤炭供不应求问题突出起来后,供需合同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在秦皇岛港煤码头上,一堆堆低质煤堆积如山,硕大的煤矸石未经磨碎就混杂其中。一位电厂驻港代表在要求记者不写出他们企业的名字后,无奈地抱怨说:“我们敢怒不敢言啊!许多情况下我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就这样的次煤他们也不能保证供应,我们还能说什么?我们是等米下锅啊!发电机组停一次损失太大,电不能不发。我们明知是劣质煤,也只能咬着牙陪着笑脸用,我们有什么办法?市场煤炭紧俏,合同约定又能怎么样?法律解决不了用煤问题。请问,究竟谁在监管煤炭质量?”
    煤炭质量过去一直归原煤炭部加工利用局煤质处进行行业内部管理。自煤炭部撤消后,质量的管理交给了煤炭协会,但协会的管理力度明显不够。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副秘书长吴式瑜告诉记者:不管有多少客观理由,降低煤炭质量肯定是不对的,但我国煤炭处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控之下,一边是政府指令,一边是市场价格,让企业如何生存?而企业是追求利润的,煤炭生产企业一直是处于低成本运营中,提高产品质量的成本部分在产品中根本得不到体现,这就激励不了企业提质增收的积极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监司有关人士认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煤矿生产安全问题进行监管,他们没有查处劣质煤这个职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问题,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管理。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主要职能是调整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等。打击煤炭掺杂使假的事,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来管。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综合性管理部门,管理着全国几万个产品,而煤炭是一个大宗的、不均一的原材料产品,不属于关系人身健康的强制性产品管理之列,所以管理力度相对要小一些。加之由于煤炭质量的不均一性,检验多是依据供需双方的质量约定进行评判,所以争议较大。
    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倡导推行煤炭等大宗产品的第三方公正检验,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推行速度十分缓慢。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过去煤炭主管部门存在时,有一套人马专门对煤炭质量进行管理。后来,这些部门撤销了,职能也分解了,国家发改委管一部分,国土资源部也管一部分,大家都有一个共识,要加强煤炭市场质量检查力度,可劣质煤究竟由谁来监管,谁也说不清楚。
    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主任米赛鸣告诉记者:“由于煤炭产品质量的特殊性,行业自律十分必要。首先是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提高产品质量意识,用煤企业也要把好进煤的产品质量关。其次是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重视煤炭质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加强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炭质量的态势,共同对煤炭掺杂使假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快和国际贸易接轨,还应积极推行大宗煤炭产品的第三方公正检验,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煤炭质量的提高。”
    目前,我国动力用煤的情况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质量仍处于较低状态,只有20%的动力用煤产品质量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要求,多数煤产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再人为掺假将加大煤质与国际先进水平的距离。
    煤炭是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能源产品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源头抓好煤炭产品质量,开展煤炭产品的第三方公正检验,共同携手提高煤炭质量,刻不容缓。

        专家观点
   
    柴松岳(中国电监会主席):从2004年开始,中国电煤供应持续吃紧,成为影响电力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今年电煤总需求量为3.1亿吨,实际签订的供需合同为2.1亿吨,仅占实际需求量的65%,加上电煤质量每况愈下,严重影响发电机组的稳定性。
    濮洪九(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近期出现的煤炭质量滑坡,客观原因是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煤炭质量也在变化;国家加强资源管理,企业提高回采率,不能不对低热值煤炭进行开采。从主观上分析,一是在市场需求旺盛,煤炭价格上涨的拉动下,有的煤矿放松了质量管理。二是一些小煤矿和非法经营者采用掺杂使假的卑劣手段。

     国家控制煤炭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煤炭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
    1.加强对商品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因煤质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质级不符,或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进一步完善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商品煤质量的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或予以公开曝光。对用户反映强烈的煤质问题,积极协调处理。
    3.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煤炭流通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4.在煤炭销售中继续做到“五不”,即:不销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产品;不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产品;不销售未经检验签证的煤炭产品;不销售自行变更煤的牌号和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的煤炭产品;不销售在煤炭采样、制样、化样中弄虚作假的煤炭产品.


(编辑: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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