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却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周益明已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公安部门以“合同诈骗罪”进行侦查,目前本案即将进入诉讼阶段。
事件起因垂涎国有转让股份
明星电力是四川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强烈兴趣。
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与遂宁市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而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周益明和他的明伦集团根本没有资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这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审计造假“负翁”身价27亿元
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公司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而在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后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周益明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而付出的代价仅仅是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11万元业务费。
银行高管拿了实惠帮忙骗贷
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据公安机关侦查,周益明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明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行长韩茂胜等人“交情匪浅”。郭、韩为了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过不少忙,也在其中得到“政绩”和“实惠”。
据郭、韩等交代,2003年周益明向他们明确提出收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他们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得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监管部门收受贿赂变“瞎子”
在周益明的骗术面前,层层监管部门,竟变成了“瞎子”和“聋子”。而公司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反而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
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
记者接触的许多当地干部表示,揭穿周益明的骗术其实并不难。明伦集团号称有27亿元总资产,那样大的规模总该有各方面的数据和事实支撑。只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查一下注册资本金、到税务部门查一下税收、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不难发现明伦集团的真面目。
公司老总坐看国有资产流失
遂宁当地干部对记者透露,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周益明在被捕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元。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总经理周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案件审理引入“合同诈骗罪”
尽管周益明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的,但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目前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
公安机关认为,周益明采用一系列的欺诈手段取得了上市公司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如果周的合同诈骗罪名成立,不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且他的全部非法所得将被没收。
专家认可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认为,近年来大股东违法犯罪的手法大多类似,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9月12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