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进行了基于市场化方向的一系列改革,在一些环节(例如发电环节)也逐步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应用一些市场手段和机制,来提高国有电力企业的资产和运营效率,促进电力更健康、更高效的发展,并不是要对电力行业实施私有化。也就是说,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电力行业肯定还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因此,电力行业必须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而且要面对各类终端用户,因此,它必须,也最适合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等社会责任。
从国际经验来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提高效率,同时对电力进行适当的管制,以保证社会公平,并通过一定的政策性激励或约束来促使电力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通行做法。但由于国情不同,国外的一些具体做法对我国并不适用。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行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电力监管机构要在保证发电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同时,要在节能降耗以及环保方面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条例。而且,在制定发电市场运营规则的同时,也要设法通过市场机制来鼓励节能降耗以及保护环境。例如,绿色电力配额机制、环保折价机制以及水火发电权交易(转换)机制,等等。
对于电网经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在电力普遍服务(尤其是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提供的电力普遍服务)、社会(各类终端用户)节能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用电优质服务方面,电力监管机构要建立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政策、法规或条例。
根据国际经验,在设计市场结构、模式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管规则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电网企业如何在市场环境下继续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的社会责任,继续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主体承担社会节能任务,以及电网企业如何能在首先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再来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这一点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具体地说,要包括许多内容。例如:研究和建立对于电力普遍服务的专门政策和经济补偿机制,变暗补为明补,同时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研究和建立促进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社会节能服务的机制和相应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研究和建立促进电网公司实施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而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离不开农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等社会责任。
还要强调一点,上述这些工作要与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的工作协调好,如果协调不好,则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例如,美国等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曾一度出现电网公司不再愿意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以及一些国家出现电源投资短期化、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受到冲击等情况。这些都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