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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学生基层服务 期满后免还助学贷款
转自: 时间:2006年10月20日09:12

 今后,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财政部和教育部为此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办法》)。这是记者从今天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介绍说,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3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代偿资助政策?崔邦焱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如果享受代偿政策的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3年,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该怎么办?按照代偿资助的管理办法规定,将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当然,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除外。

 

  对于违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崔邦焱介绍,《代偿办法》中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目前,辽宁、山东等省份已经出台政策落实了这一规定。

 

  新闻链接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相关政策

  辽宁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到辽宁省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审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山东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编辑:宋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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