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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注意事项
转自: 时间:2006年10月23日14:22

  1、照明用电须事先申请,不得私自引接电源。

  2、电费在按期如数交纳,交纳方式应服从供电部门统一规定,逾期交纳要加收电费滞纳金,直至停止供电。

  3、合表用户要团结互助,合理分摊电费,不得私自对其它用户停电。

  4、用电要注意安全,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自行向外转供电。

  5、家用电器的安装、维修,要找合格电工,不得违章进行。

  6、用电要注意节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生活电炉,禁超容量用电。

  7、用户如未经批准即私自改变用电性质、迁移或更动供电设施(含计费电能表)、增加用电容量等,供电部门将按违章用电处理。

  8、用户对供电公司装出的计费表计负有保管和运行监督义务,发现表计停走、烧坏、失窃、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用电服务中心,损坏、丢失表计要按价赔偿,并补足电费

  9、用户应接受供电部门持证人员的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用户如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手续,供电部门视为自动销户,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11、用户用电终了,须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结清原址电费。

12、严格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严禁违章用电和窃电。


(编辑:金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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