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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及相关问题杂谈(之一)--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
转自: 时间:2006年10月24日18:12

这是有关电力体制及相关问题的老调"重弹"或"新谈",乃称之为杂谈。先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再谈农村水电属性和特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改革、管理和发展。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求教于业内外有关人士,请批评指正。

(一)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二)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扩大内需"、"两条腿走路"、"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大小电网共存"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具体,行业部门管整体,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

(四)我国将长期存在大小电网两种管电体系,这是由国情决定的。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改革发展趋势要求长期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五)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六)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七)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八)《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九)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以后电网企业要实行输配分开。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实行了"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事实上,农村水电企业在实行优惠政策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发挥固有的发、供电成本低的优势,完全可以做到农村到户电价低于大电网的到户电价。当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十)在老少山边穷地区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造成了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在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中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实质,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脱离贫困山区实际,打击了农村水电事业发展,侵占了地方、群众资产和合法权益,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基层干部、专业人员和群众说"农村水电是贫困县的造血机器,在造血机器上怎能讲'宁求所在不求所有'""宁肯花钱买也要买回一个不代管、上划,保留造血功能和机制!""使用'双层剥皮'的作法,侵占老区、贫困地区的资产和权益。""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办成了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这是建国以来一次最大的平调!""介入政府权力的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就是打击腐败!"

(十一)一些地方在实施减持国有股时,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将优质农村水电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三产""多经"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别是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仅在价值形态上要求保值、增值,而且在实物形态上要求保障安全、完整。同时农村水电资产还涉及水资源使用权价值问题。因此,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地方和农村电网与骨干电源国有资产,不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以极低的价格一卖了之,且其回收的资金丝毫不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再投入,是完全错误的。一些地方的群众还反映其中掺杂着行政腐败。国有产权对配电网要绝对控股,对骨干电源要相对控股。

(十二)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上划,属于平调,侵占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早在1985-1995年制定《电力法》的过程中,就对无偿移交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发生争论,由于地方、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反对,而没有见诸于法律规定。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以上划、代管为标志的改制,终使无偿上划、移交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成为事实,但却带来很多问题,有的还很严重。这种作法不符合上至《宪法》下至《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供用电管理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相结合"的实际,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量难计、费难收、设施难管、安全难保障"的现象。

(十三)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要重视搞好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的有效结合。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可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供配电企业的的供电所或组改革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供配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编辑: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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