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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新政策由单位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4%
转自: 时间:2006年10月30日09:40

   上海市有关部门近日宣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调整 750元,这是自1993年上海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年均增长10.3%

  2004年国家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作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上海作为全国最早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的地区之一,从1993年制定第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至2006年,13年中前后共调整了14次,年均增长10.3%。此次调整的上海月最低工资标 750元,如果加上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达到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4.3%。而最低工资的国际通行标准是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

近两年,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为保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增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和深圳等有些地区不同,上海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既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不包括用人单位为领取最低工资标准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目前按不同的用工形式和就业形态,上海执行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两种标准。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重视经济发展会带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识之士呼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时刻关注生活现实,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上海市总工会去年对失业人群进行了一项调查,问及目前家庭遇到最大困难时,有50.1%的受访者选择了“收入减少生活负担加重”;34.7%的人选择了“子女教育负担重”;9.9%的人选择了“生病医药费负担重”。而这些人群如果能就业,往往拿的是本市的最低工资。

这也是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歪曲最低工资制度的真正涵义,出现“最低工资最高化”倾向。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本企业的工资标准,使侵害劳动者经济利益的手段合法化。此外,一些企业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迫使劳动者通过加班加点获得最低工资。

来自工会的人士指出,最低工资标准要体现让低收入群体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通过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引导初次分配缩小差距。

工会积极呼吁制定完善的最低工资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从制度上限制某些企业借故“合理”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作为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一方,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上海工会多次通过人大和政协议案、提案等形式,积极呼吁政府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高度重视,上海因此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以后几年,上海工会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提出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呼吁。

每一次,当调整最低工资水平的信息发出后,总有这样的声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会使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影响城市竞争力,要控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于是,近两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成为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过程中争论的主题。

但是,另一种来自经济界的声音却指出,外资进入中国,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国拥有庞大的市场潜力,绝不仅仅是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如果投资者把劳动力成本压到了极为不合理的地步,甚至可以因此无视工人的生命安全,这种做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低水平竞争,葬送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

  上海工会通过多方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上海的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因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影响城市竞争力作用极其有限。不能因为考虑企业利益而不顾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产生“有工作的穷人”群体。

工会方始终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可以保证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能增强适龄人口的就业愿望,有利于促进就业。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升和优化上海的产业结构。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最低劳动报酬(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实质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履行必要劳动义务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者本人和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

 


(编辑: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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