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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清华大学能源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的专家们为同一件事忙碌着:他们承担的国家重点课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专家建议稿)的研究正紧张进行。这个被业界称为能源法的“民间版本”,正与民众翘首以盼的官方版本同步进行,预计最迟于明年7月与公众见面。 为广泛听取意见并博采众长,“民间版本”的相关人员相继采取召开能源法全球论坛、专家座谈等形式,试图为其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毕竟,对中国来说,能源立法虽不是一件新鲜事,但绝非简单。 能源法不能偏离中国国情 能源法的具体目标,影响到我国经济、环境及能源资源的生产、运输、消费等诸多环节,它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说,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能源法的成败。 在诸多建议中,多数专家认同能源法目标应该“多元”,并重点关注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能源法要保证在短期内中国能源供给安全,包括应对动荡的国际局势和对国内危机形势的管理;另一方面,能源法要维护人民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安全。 “偏离一个国家国情的法律,必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专家分析,中国能源法必须要结合国情实际,否则它就可能成一纸空文,毫无生命力可言。 从世界各国能源法来看,其立法目的大多与本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共1720多条的美国2005能源相关法律中,凸现了其全方位调整能源问题的战略;欧洲各国能源法突出关注市场化水平,并将能源供给提升到为公众服务和人权享有的高度;日本则在能源法中明确要求保证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专家指出,一部“中国式”的能源法意义深远。目前,我国能源系统部分单一的法律法规如《石油天然气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已出台,亟需一部能源基本法确定并统领所有能源立法的目的,以更好地实现它们的统摄和协调。 “能源法的制定是一项全新工程,其复杂程度是对相关部门、机构的一次考验。”部分专家建议,作为全球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中国制定能源法应放眼全局。一方面国家要重视各个利益群体的协调,既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利益,又要调整好分属能源生产、运输、利用等不同企业的利益,包括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中国能源法还应注重对其他国家能源需求和利益的关注。在美国的能源政策法中,就有对中国能源需求的规定和对策等。 立法与能源效率相辅相成 研究能源法的一些专家认为,在能源使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且,还要处理好清洁能源与气候的关系。 “把能源当作一种资源来对待,而且是可以跟踪、可以量化的资源,这样就使得那些能源规划者去考虑能效问题。”部分专家认为,能源效率和立法贯彻,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注重能源效率的带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据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教授Hisakazu KATO介绍,日本政府规定其电力公司必须有一定百分比的电是绿色能源,因此促成大量的中小型企业专门生产绿色电力,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达到调整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目的。 能源法还应兼顾气候环境。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中国能源法有必要对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但应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在气候变化及其国家责任上强调公平,既不回避也不承担超出的责任。除了积极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相关义务外,我国还应该建立报告制度、清洁发展等法律制度和机制。 对于气候变化控制,部分美国学者认为能源法应主要从全球的角度去思考,从区域的方位去行动:一方面注重世界先进技术,提高能源效率,发现并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另一方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政府层面的作用是明显的。”日本的一位学者分析。1979年出台的日本能源法中,规定了各利益相关群体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对那些不能达成环境方面目标的企业,政府实行“黑名单”制度,以督促其在环境方面的贯彻。而且,政府还大力支持“民间组织”,在东京等地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各种企业进行监督、指导。 新加坡国立大学博士常永和(Youngho Chang)认为,应当通过加强多边环境条约的签定和执行,在各个国家之间、社会部门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起一个联系,以促进公众的参与,并分享信息。而美国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Joseph Dellapenna教授则认为,应当侧重于微观的、务实的,而且尤其注重用经济的方式来解决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能源执法机构要可信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能源的部分立法呈分散不系统状态,且多为计划经济产物。而且,能源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得到很好执行。“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市场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应是主要因素。”一位法学专家指出。 部分美国学者指出,能源法执行机构的可信度十分重要。公众只有相信这些执法机构,才愿意交能源税。对能源执行机构,有关部门在给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对它们进行监控。在整个体系建设过程中,还要强调公众的参与度,从而建立“可信度、参与度”的价值观。 “但公众的参与要适度,如果太高了,就可能发生内部扯皮的事。”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环境问题是非常专业的,不应该通过公共投票去解决,而应该依赖专家去解决。在台湾,能源方面的相关法规就是敦促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委员会,专门监控清洁能源和环境保护工作。“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是保持最好环境的前提。” 据西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教授Sharon Mascher介绍,澳大利亚有丰富的水利、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其发电量占电力总量的95%。在可再生的能源法执行方面,澳大利亚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监控者的作用,在定价方面出台相关措施,并给企业颁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相关证书和对可再生能源业提供补贴。如果企业能达到可再生能源占一定百分比的发电量,便能够获得政府奖励或者资助,反之则要受到法律严惩。 专家分析,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建立奖惩结合的机制十分重要。在能源法中,有必要规定一定的强制性惩罚机制,如强制监督检查、强制关停技术落后、污染严重、大量浪费能源资源的企业等。要大力推广和示范节能生活模式,通过务实高效的工作,为建立节约型社会不懈努力。 |
(编辑:肖光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