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在什么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人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陈海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