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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仲裁:化干戈为玉帛
转自: 时间:2006年12月13日12:00

--省内首例仲裁解决涉电伤害赔偿纠纷之启示录

    一起即将对簿公堂的案件,却以仲裁的形式圆满解决。
    说起11月15日省内首次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事,11月23日,接受记者采访的省电力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颂华仍感慨万分。

当事双方各持己见

    今年7月28日下午6时,一杜姓中年男子在鄂州杜山高速公路收费站旁边的鱼塘钓鱼时,将钓线抛上鱼塘田埂的10千伏高压线,当即触电。事后该男子被送至杜山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委托鄂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该10千伏高压线的架设高度、档距进行了测量。8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事发地点两电线杆之间的电线和地面最短距离仅为4.865米,低于5米的国家规定值。当天,死者妻子向鄂州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地段架空电力线离地面高度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9月20日,死者妻子一纸诉状将鄂州鄂城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系事发处电力设施产权人,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档距等均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她丈夫意外死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丈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883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面对原告方的举证,鄂城供电公司职工心里划起了问号:高压线的对地高度怎么会不达标呢?9月29日,接到鄂城区法院的举证通知后,鄂城供电公司找出了原始架线的施工图。图纸显示,高压线架设高度、档距均符合国家规定。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再细看图纸,大家发现,高压线下并无鱼塘。
    “塘埂的人为堆高,可能是造成高压线对地距离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因。”经过推测,鄂城供电公司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双方乐意接受的解决方式

    是日,恰逢省电力行业协会副会长吕泊群与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专家一行到省电力行业协会鄂州办事处,就开展民事仲裁庭试点工作进行调研。
    会上,吕泊群指出,设立仲裁庭对电力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鄂州供电公司积极做好试点工作,并适当选择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操作。
    一石激起千层浪。吕泊群的一席话,使得与会同志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日前发生的钓鱼触电致死案件。
    11月9日,鄂城供电公司相关人员与计量检定测试所及鄂州市公证处人员一道前往事故现场取证,并进行证据保全。为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工作人员将测量目标锁定在事发地的两根电杆上,他们仔细检查电杆质量,以及电杆埋设是否规范。
    随后,工作人员来到上次测量的离地距离4.865米处。他们用铁锹一锹一锹地挖下去,当挖出的坑深达1.1米时,很多带沥青的石头出现在人们面前。
    道路刷黑工作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沥青石头的出现,恰恰证明此处曾经回填,且回填高度至少有1.1米。由此可见,该处高压线原架设高度符合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取出几块石头,照相、取证,计测所现场出具测量报告,公证员做好现场记录并立下证据保全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尽管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对杜某家属的赔偿责任。
    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若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则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事实证明,堆土回填者应承担杜某死亡的主要责任,而杜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设有警示标志的地方钓鱼,本身也应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对此事的发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11月14日,鄂城供电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陈麦前往杜某家中,与死者家属诚恳协商。陈麦在摆事实、讲证据的基础上,说明了己方的无过错,并向死者家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陈麦提出希望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民事仲裁方式解决这一纠纷。仲裁庭审理裁决后,可出具有法律效力文书,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相较诉讼的针尖对麦芒,更为方便、快捷、经济、和谐。
    供电方的诚意打动了死者家人,双方达成协议:愿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此次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通过仲裁实现双赢

    11月15日,在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仲裁中心的主持下,死者家属与鄂州鄂城供电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规定,由鄂州鄂城供电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8万元赔偿费用。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鄂州供电公司法律顾问董茂文介绍,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自主性原则。相较于诉讼实行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且不管案件大小、当事人多少,都可以约定采用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从审理程序上说,仲裁是一裁即告终结,一般为4个月左右审结;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审为6个月,其中人身死亡案件为2年,二审为3个月,搞不好还要再审,一拖少说都得一年半载。从经济上考虑,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律师费减半收取。仲裁的种种优势都实实在在地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便利。
    “这次纠纷的顺利解决,我感到很欣慰,旁人往往以为胜诉最好,其实不然,双赢的局面才是我们最想看到的。”董茂文说道。
    省电力行协咨询处副主任黄勇告诉记者,据武汉市仲裁委统计,民事纠纷案件最终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高达半数以上。整个湖北省电力系统每年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在少数,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却迟至今日才有一例,这与电力职工、管理人员乃至单位领导尚未意识到仲裁的特性和优越性不无关系。而诉讼与仲裁在律师费收取上的较大差额,使得少数律师极力主张当事双方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仲裁是一裁终局,一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才是仲裁难以被广泛采用的关键。说到这里,省电力行协副秘书长张颂华颇感无奈。
    在积极探索为电力企业提供法律仲裁服务的途径上,省电力行业协会仲裁中心也作出了多种尝试:他们与武汉仲裁委员会协商,在黄冈、随州、鄂州、恩施设立仲裁调解室(办事处),进行试点;经过培训、考核,组建仲裁工作队伍,为本行业法律仲裁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起草制定电力仲裁文本,规范仲裁工作程序;与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就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仲裁问题进行座谈研究,大力推进仲裁工作……
    “仲裁的方便快捷,填补了涉电法律的空白。通过这个案例的妥善处理,希望电力企业广大管理者能够自觉运用这种机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张颂华如此建议。


(编辑: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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