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在塔城地区宾馆塔城地区行署常务副 专员王建新与新疆电力公司总经理苏胜新,分别代表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甲方 )和新疆电力公司(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转让方所持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 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新疆电力公司。 1997年12月21日,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甲方)和新疆电力公司( 乙方)共同发起成立了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有股份的10%和90%,由新疆电 力公司控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双方对塔城电力有限责任股权投资7431万 元。为落实“十一五”期间塔城地区电网规划和实现“四统一”,推进“户户通电”工程, 为塔城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 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持有塔城电力有限责 任公司10%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并在塔城地区行署和新疆电力公司签订“两项会 谈纪要”的同时,就股权转让协议一并予以签署。 双方协议,新疆电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促进塔城 地区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的安全生产运行水平,确保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负责继续实施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农网项目并负责组织实 施三期城网改造和“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同时,甲方不再对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年 经营亏损承担责任。股权划转后,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新疆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发稿,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的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编辑:金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