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对《关于永安供电局诉永安市鑫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供用电合同》一案进行判决。该案判决生效后,成为永安市首次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电费的案例。 永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永安市鑫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尚欠永安供电局电费73184.77元,违约金5484.44元,并负担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4442元。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目前,该程序进入执行阶段。 从2006年7月份开始,永安供电局抄表人员多次到永安市鑫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催费,但该公司以生产经营管理不善等种种理由拒交电费。8月,永安供电局按省公司规定的程序对该公司进行停电催费处理,并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重点跟踪。9月,该公司欠费问题得到永安供电局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局营销部会同保卫部立刻进行法律程序的咨询和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2006年9月21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 该案诉讼的顺利执行,是永安供电局应用法律手段解决电费回收的一项新举措,从而确保该局电费回收工作的顺利完成。(林汉光 高鹏强)
(编辑:邓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