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和政策是实施规划的基本保证,因而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也是能源规划的一个关键环节。
70年代以来,鉴于世界矿物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全球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增强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并从政治、经济和技术上采取行动,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基本目标是要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商业化的步伐,成为现实社会的一个重要能源供应成分。
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出台了各具特色的扶持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制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这是国际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要措施。
2. 加强立法,从法律上保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制定法律、法规或条例,确立可再生能源对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3.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政府采取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刺激措施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性措施之一,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商业化的初级阶段,由于市场对新技术价格的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着差距,所以,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市场发育的关键因素。目前,各国常用的政策措施类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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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补贴 |
②税收优惠 |
ƒ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 |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
…实施污染者付费制度 | | |
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商业化的实现,需要经历几十年的时间;可再生能源技术大都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需要大量资金,存在着一定的开发和市场风险。同时,保护环境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这就使得该类具有环境效益的产业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方面,面临着比常规产业更为特殊的困难。因此,政府的支持是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1)电费加价政策(系统效益收费SBC)
这一措施是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政策和保护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需要而新近提出来的。其实质是电费加价。目前在美国已有6个州建立了这种收费体制。尽管各州的具体作法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如California 州规定每千瓦时加收0.3美分,Illinois 州规定每户每月多交0.5美元,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对于扶持风力发电这种资金比较密集的技术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新的运行机制——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
这一机制的实质可概括为电费加价加公平竞争相结合的机制。其特点是,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来达到提高技术水平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并确定必须给予补贴数量和水平。其经费来源于电费加价,也可采用别的措施来筹集资金。
3)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
这是国际上一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较好的国家政府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而做出的一个强制性的 (在有些国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欧洲与北美洲国家已开始实施了2-3年时间。 该项政策是一种较为成功的,可以对具有环境效益的、弱质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份额方面做出保护性规定的政策机制,与此同时,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规定的市场份额内的充分竞争,从而能够较为合理的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政策框架。
美国一些州政府为了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已在9州开始实施RPS政策。如Massachusetts 州规定,到2003年12月31日前,新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设备所提供的电力应占到总供电量的1%。所谓新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指投入商业运行和1997年12月31日后新安装的设备;同时规定,1998年12月31日以后,城市垃圾燃烧发电和水电均不作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以充作达标能源。并要求1998-2009年每年增加0.5%,此后每年增加1%。英国、丹麦、荷兰、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开始实施配额制政策。
1)指令性政策
从中央政府来说,已出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995年的中国电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论能源的法律。该法律开篇第一章“总则”中即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二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中再次强调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确立了“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积极发展新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的能源发展战略,强调了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的必要性。
·1998年颁布的“中国节能法”。再次肯定并强调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作为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重要战略作用和地位。
·1994年同原电力部制定的“并网风力发电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电网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其全部电量。风电场上网的电价,按还本付息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规定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采取分摊方式由全网共同承担。
·1999年国家计委、科技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指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建货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的建设规模达3000KW以上的大中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的基建贷款发电项目给予2%的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重申了原电力部并网风力发电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中采用本地化制造设备的项目给予5%的投资利润率的优惠。
从省市县地方政府来看,目前经省政府或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或法规和条例,有河北、山东等10多个省。这些法规或政策规定,一般都是根据本地区农村能源建设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要而提出的,因而这些文件的出台对该地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减免关税 这是我国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最实际的支持之一。近年来,我国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关税几经调整,到1996年总体关税水平已降低到23%。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而言,目前还没有对进口关税给予优惠的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上对风力发电设备和PV设备都给予了优惠,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分别为:风力发电零部件为3%,风力发电机组为0%,PV进口税率为12%。
·增值税优惠 目前还没有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但其中有二个例外:一是大中型沼气的增值税按13%征收(目前增值税的统一税率为17%);二是小水电的增值税率为6%。
·减免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税制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完善和规范。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为33%。由于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所以中央政府一般不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如内蒙古、新疆等省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价格优惠 电力部的“并网风力发电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电网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其全部电量;风电场上网的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规定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采取分摊方式由全网共同承担。国家计委与科技部经国务院批准在计基础1998(44)号文中重申了这一规定。除此之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非电利用方面,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保护性的价格措施。如上海市对沼气作为民用炊事燃料制定了较高的价格,规定每M3沼气的销售价格为1.20元/立方米;又如四川、广东等许多省区都对居民兴建沼气池给予水泥价格上的优惠,规定沼气池用水泥的价格按出厂价出售。
·贴息贷款 我国政府从1987年起设立了农村能源专项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大中型沼气工程、太阳能热利用和风力发电技术的推广应用。1996年该额度上升为1.2-1.3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对这一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即按商业银行利率50%补贴企业。此外,我国政府在小水电建设方面也有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
·补贴政策 这是一种常用的经济激励手段。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中央政府的补贴主要用在研究开发和试点示范上。地方政府的补贴除一部分用于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外,主要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如辽宁、大连等省市县政府,对凡是兴建北方生态模式(即以沼气工程为主体、阳光塑料大棚、养殖业和种植业的结合)的农户、县、乡、村政府提供700 元的补贴,同时对每个项目提供2000元的低息贷款。
中央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助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给予了大量的补贴;另一方面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了一批较大型的发展计划。
在研究开发方面,中央政府的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为各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机构提供行政事业费和全部或部分科研工作经费。该项补贴因缺乏统计,具体数量不详。
二是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培训提供支持。据不完全统计,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级科技攻关的总费用即可超过1.0亿人民币。
三是项目补贴。如“八五”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700万元人民币,新建了4座PV电站,总容量达85KW等。
表5-1中国西北地区太阳能光伏户用系统经济激励政策一览表
地区 |
补贴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
其他政策 |
内蒙
小风机, 太阳能光伏户用系统 |
对用户进行补贴:每购进一套16W光伏系统或100瓦小风机补贴200元,资金来源于财政。 |
-光伏系统增值税附加征收:10.69-14.43元/16WP-20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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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太阳能光伏户用系统(以20WP,50 WP
为主) |
对用户补助300元或价格的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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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其附加,按月征收,税率分别为17和10%
-所得税按季征收,税率为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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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太阳能光伏户用系统(以20WP为主) |
对光伏系统推广进行补贴:建立阳光照明基金,每套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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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新疆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对非捐赠光伏系统征收的月增值税为25% |
县政府提供担保,贷款利率为3%。贴息资金来源电费加价:3元/千kWh,财政提供20%的贴息。 |
青海
太阳能光伏户用系统(以20WP,50 WP
为主) |
对光伏系统推广项目补贴:3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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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加价:2元/千kWh,其中一部分资金(约90万元)资助用户安装光伏系统 |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开拓方面,我国出台的政策文件还不多,仅有一些实践。如在风电场的开发中和某些科技攻关课题立项中曾试行过招标、公平竞争的办法等,又如上海市在推动沼气工程建设中,利用这一机制,即由市政府财政一次性拨款10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按市场经济法则,滚动发展。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可以在不额外增加投入的条件下,扩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模,增加就业机会,加速商业化的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