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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
转自: 时间:2006年12月26日12:03

针对试用期过长,甚至有的不法企业主,利用试用期低成本欺骗劳动者的情况,新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

  草案二审稿对试用长短做出了修改,新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字版出)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陆百甫说:“有这样一个规定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来利用劳动者,同时劳动者的收入也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这样的报酬。”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试用期期间,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两倍赔偿。


(编辑: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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