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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以外盯紧你的同事
转自:人力资源网 时间:2006年04月20日17:47

员工之间互相包保,一个员工出了问题,包保的员工也得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没人包保的员工则需离开岗位学习,并作为分流下岗的对象;下班后员工还要互相监督,发现问题立刻检举……几起大案引出沈阳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新举措,却引来颇多争议。

  “包保合同太欺负人”“这份包保合同,单位要求我们尽快签字。我拿到这纸合同的第一感觉就是,这怎么那么像过去的连坐制啊?员工凭什么要负责包保其他的人?被包保的人出现问题,我没出问题,凭什么要我也承担责任?平时同事们都在单位一起工作,下班后我还要去监视我包保的人吗?合同里列出的都是员工的义务和责任,我们的权利在哪里?”4月10日,读者高朋(化名)打来电话,反映他所在的沈阳市农村信用社,正在要求员工签署一项名为《沈阳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包保合同书》的合同。



高先生认为,这纸合同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利益,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高先生说,这份合同的出炉,在信用社员工中引发了巨大反响。“大家拿到这份合同之后,都感觉匪夷所思。这个制度根本就是不合理的,简直是欺负人,但却敢怒而不敢言。我觉得应该把这件事告诉所有人,也想让信用社的领导们知道,我们员工的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别想让我们签署这样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合同。”就是让员工互相监督

  对于信用社为何要求员工签这种“不合理”的合同,高先生有着自己的理解。他分析,不久前信用社内部的一个职工骗了单位好多钱,前几天另一名职工又用公家的钱去炒期货,结果赔了。随后,这份包保合同便出台了。

  包保制的“诞生”到底有着怎样的背景?它是否合法?为此,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农村信用社的办公室主任尚易欧。

  尚主任表示,与这项包保办法一齐下发的信用社的内部制度还有很多,这只是其中一项。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发生了几个案件,一些员工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给单位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虽然我们内部有很多的规章制度,但还是出现了问题,经过领导们开会同意之后,才制定了这种员工之间互相监督的办法。”一人出了事俩人受罚

  对于合同中只对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要求、却没有列出员工权利的质疑,尚主任的回答有些让人出乎意料。“如果有员工说合同中没有权利,我们还可以加上去嘛!毕竟制度是我们制定的。”

  那包保连带责任金又是什么呢?尚主任这样解释:“这笔钱并不是要求员工前期交的,而是当被包保人出现问题,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才有约束作用。举例说,如果被包保人给单位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包保人愿意自己承担,那包保人就无须承担连带责任金了。如果被包保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后,逃跑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赔偿的,就要由两名包保人来承担这笔损失了。”对同事要有所“了解”

  办法中规定,包保人特别要对被包保人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所在单位。对于此项规定,高先生认于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尚主任说:“这并不是要求包保人对被包保人进行24小时的监视,更不是当间谍,而是希望员工能够在工作之余,对被包保人的行动有所了解。例如被包保人天天不回家,有想占单位便宜的想法,这些问题总要了解一点。如果真发现这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单位汇报,才可能避免单位受到损失。”

  “签字了就得负责任”

  和高先生一样,一些员工也同样认为,自己所包保的人出现问题,自己也要交纳连带责任金是不公平的。

  尚主任解释说:“首先,我要包保的人,肯定是那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很守规矩的人。那些平时就表现不好的人肯定没人愿意包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那些平时表现不好的人给分离出来。”至于连带责任金的问题,尚主任表示:“如果真的在包保合同上签了字,那么连带责任金就应该交!”

  尚主任还告诉记者,前几天已经有员工给他打电话,反映这份包保合同的内容不太合适,他也非常想了解一下这份包保合同在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妥。而高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已经有一部分职工在合同上签了字。

  如此规定没人保就得离岗

  记者在高先生传真过来的一份名为“沈阳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包保管理办法(暂行)”上看到,合同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健全员工日常行为的监督机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办法中要求,沈阳市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在岗员工和临时工为该合同的责任人,即被包保人;而包保人必须是单位内的正式员工,并且包保人与被包保人必须在同一单位。一名被包保人必须有2名包保人进行包保,包保人承担相同的包保连带责任,无包保人的职工,则需离岗学习并作为分流下岗的对象。

  按照职务的不同,县(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包保者)承担最高连带责任金为每人10万元;基层信用社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包保责任金为每人5万元;而员工的包保责任金也达到了每人3万元。

  在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办法中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保人对被包保人的言行要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所在单位;被包保人如发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时,对被包保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包保人则承担相应的包保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负相应的经济连带责任。

  如包保人及时发现被包保人问题并反馈给所在单位,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金由本人主动交纳,如未及时交纳,单位将扣缴包保人工资、奖金或其他属于个人的财产。

  无奈之举很难解决问题

  沈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包保制,业内人士怎么看呢?沈阳市交通银行的齐先生表示,这个制度应该没什么大用,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但金融系统有其特殊性,这种制度也是主管领导的一种无奈之举。他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定类似制度的目的本无可厚非,但还应充分考虑到制度的合法性,不能为了防微杜渐而超越法律的底线。

  典型连坐这合同不合法

  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董茂强律师在看到这份包保合同后认为,法律上明文规定,罪责自负,不搞株连,而这份合同恰恰违反了这一点,是典型的连坐制度,而连坐制在建国以后就已经被废除了。

  董律师表示,首先,这份包保合同已经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在8小时工作之外,对被包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已经限制了人身自由,而被包保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受到侵害;该合同也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那些没被包保的人就成为下岗分流的对象,这根本就不是员工下岗的法定条件和依据;再者,单位还把自己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责转嫁给了员工,让员工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还存在歧视待遇,因为在被包保人的定义中,临时工只能是被包保人,这对临时工就是一种歧视。

  在谈到连带责任金的时候,董律师认为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发生案件,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单位给职工强加的义务。如果出现了案件,包保人没有主动交纳连带责任金,单位还扣缴包保人的工资、奖金或其它属于个人的财产。董律师认为,一旦单位采取这样的行动,就是违法的。

  董律师最后总结说,合同的订立,应该在双方平等的条件下。而这份包保合同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还给员工强加义务。如果单位真的因为包保制度而出现纠纷的话,员工可不用理会这份合同,因为这份合同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编辑: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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