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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跳槽与商业秘密保护
转自: 时间:2006年04月27日15:28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的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刑法》中,广东省及深圳市也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总体上规定较为混乱,不适应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且现实中,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整体上呈现数量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势在必行。下面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通过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寻求救济途径,从而正确处理企业员工跳槽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案例:八人出走冒出三家新公司
  深圳某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前不久我国首次载人飞船“神舟”五号的总设计师戚发轫率专家组亲临该公司考察并题词“感谢深圳某公司为
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所做的贡献”。
  2001年该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该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该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这八名原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3万元。
  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上面的案例可见,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其损失动辄上千万元。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价值甚至占企业总资产的 30%,商业秘密的价值及重要性可见一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企业不但要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而且要建立起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经常现象,也是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上述案例中,深圳某公司已经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由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完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发生员工跳槽、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企业如何针对企业员工跳槽问题,建立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呢?
一是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将符合企业产品,配方,工艺程序,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机器设备的改进,公司内部文件及客户资料等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全部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企业分配制度,适于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利润分配方法,提高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工资待遇;2、股票期权制度,如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3、企业培训制度,通过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三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本文案例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保密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保密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以下内容: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2、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个适宜的比例。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3、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速度来确定。4、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支付违约金。
有了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并不是万无一失了,当员工跳槽违反这些制度和协议时,企业还要寻求有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方法1、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追究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案例就是采用这种救济方式。2、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和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4、刑法上的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作为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认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及积极采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特别是对科技含量较高的高科技企业、电子企业尤为重要,当企业面临员工跳槽、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不至于束手无策,而可以根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保密协议,拿起法律武器制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编辑:张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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