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今年全国人大还将审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这是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昨天做客人民网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时透露的。
据芮立新介绍,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将逐步完善,今后若干年有一系列立法计划。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社会保险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今年还要审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关于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任务依然艰巨(许多用人单位拖欠拒交社会保险费,各地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统一,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无法作出准确的仲裁和判决等)。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大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将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将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这些都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故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养老保险。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须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4年10月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6亿人;力求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提升保险运行质量。实行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医疗保险。我国于1998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10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2亿人。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艰巨任务,故国家应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失业保险。政府在推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同时,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2004年10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1亿人;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201.5万人),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
四、工伤保险。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颁布实施后,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止2004年10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6289万人。国家应努力建立职工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应参力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明确保障待遇,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五、加大维权执法力度。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来源,是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监察执法,对应保未保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宋培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