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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规定重大污染不上报主管人员将被撤职
转自: 时间:2006年04月06日13:23

   监察部和环保总局今天上午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披露: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今起公布施行。

  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规定有8项。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等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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