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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岂可随意“限制”
转自: 时间:2006年05月16日22:35

  上海长宁区一女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辞职,企业却要其接受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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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申城仍然处于寒冷之中,但女职工王英心里却早已春光明媚,她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在上海市长宁区总工会劳动法律服务站的帮助下,近日画上圆满的句号———取得仲裁胜诉。

?? 王英原在一家外资服饰公司工作,担任财会。后因身体原因,王英向公司提出辞职。本来这是很简单的一个劳动合同的中止,企业在收到王英的辞职报告后,按照有关劳动法规,为王英办理退工手续就行了。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找到王英,要求她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对王英今后就业提出了竞业限制条款。

?? 对企业的这个要求,王英感到不解。自己从事的不是什么保密工作,应该是没有竞业限制的。

?? 为了弄清楚有关竞业方面的规定,她来到长宁区总工会劳动法律服务站咨询。在服务站,王英被法律工作者明确告知:竞业限制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或者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不能在合同中止或终止时补签。

?? 了解了有关法规,王英知道企业的这个要求是无理的、于法无据的,自然就不愿意签订协议书。然而以后几天内,服饰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却多次要求王英签订协议书,并声称只要她签字,就可以马上办理退工手续。否则企业将对此事没完没了。

?? 面对威胁,王英聘请了律师,并由律师向服饰公司发出协商解决双方争议的律师函,但是,服饰公司在收到王英的律师函后,全然不当回事,既没有在三天内答复王英是否协商,也没有回复同意给王英办理退工手续。

?? 此后不久,该公司竟然给王英寄来了旷工处理通知。就在王英与律师协商准备就旷工通知与企业交涉时,该企业又寄来第二份旷工处理决定。

?? 在长宁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支持下,王英依法对这家服饰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工会指派的代理人提出:王英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辞职,已经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企业应该据此依法为王英办理辞职手续;服饰公司提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于法无据;在王英提出辞职,并到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企业不但不办理退工手续,却作出旷工处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这三点,工会派出的代理人提出申诉请求:要求仲裁委依法撤销该公司对王英的“旷工”处理,并通报公司全体职工,依法支付王英12月份的工资报酬2500元。依法办理王英的退工手续,并依法支付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济赔偿……

?? 日前,王英终于拿到了胜诉的仲裁书,而且,仲裁委几乎全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编辑: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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