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企业之窗 >> 名企介绍 >> 正文

中国名企管理办法
转自: 时间:2006年05月30日16:05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企业的互联网应用水平和信息化应用能力,规范对中国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国名企”)的推荐和中国网《中国名企》栏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是由国务院新闻办领导、以中国网为对外宣传平台的国家对外宣传机构。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负责对《中国名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国网面向全球进行重点推荐。

第三条:“中国名企”是指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良好商誉、在国内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互联网上有着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和较高的互联网应用水平的企业。

第四条:中国名企推荐工作建立在以企业综合素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进行初审,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中国名企 推荐工作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 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 原则。

第六条:申请入选《中国名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拥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2.企业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3.企业有良好的商誉,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4.在互联网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以及有较高的互联网应用水平;

第七条:企业的综合实力的评价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1.企业的注册资金和利税;
     2.企业的经营面积和人员;
     3.企业所获得的各种奖励;
     4.企业所获得的各种资质认定;
     5.其它能够证明企业实力的指标;
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加权评分。

第八条:《中国名企》推荐企业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的评价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1. 企业的年销售额;
     2. 企业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
     3. 企业的技术开发力量、质量保障机制和售后服务能力;
     4.企业的成长性;
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加权评分。

第九条:《中国名企》推荐企业的商誉主要参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中国名企》推荐企业互联网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评价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1. 在各大政府网站出现的频率和排名;
     2. 在各大新闻网站出现的频率和排名;
     3. 在各大行业资讯网站的覆盖和排名;
     4. 在各大搜索引擎的覆盖和排名;
     5. 在其它知名网站出现的频率和排名;
根据企业所出现网站的影响力、企业覆盖情况和排名进行综合加权评分。

第十一条:《中国名企》推荐企业网站质量的评价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1. 网站的开通时间和访问量;
     2.网站数据库应用程度;
     3. 网站电子商务应用程度;
     4. 网站所提供的在线服务种类和质量;
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加权评分。

第十二条:申请入选《中国名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中国名企初审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各地《中国名企》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各地《中国名企》初审单位负责对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互联网应用水平和互联网覆盖程度以及其它基础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中国名企申请表》,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当地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向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 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入选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入选的申请企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中国名企》入选有效期为一年,自入选之日起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名企》入选企业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颁发奖牌和证书,授权在该企业网站使用中国名企标志,并通过中国网进行重点推荐。

第十七条: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同时在中国网《全国驰名品牌》等相关栏目进行重点推荐。

第十八条:对于部分在全国同行业中有突出影响力的企业或其领导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国网开办的各种类型专题栏目进行重点推广。

第十九条:《中国名企》入选企业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企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中国名企》入选企业必须继续加大互联网的宣传和应用,加强网站管理,合法经营,自觉维护中国名企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中国名企》入选企业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变更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国名企》入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撤消其获选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中国名企称号,损害用户利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中国名企》入选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提出撤销其入选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者注销《中国名企》入选资格的,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收缴《中国名企》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入选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入选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刘娟)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