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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将给引进人才发经济补贴
转自: 时间:2006年06月17日17:07

下月起,厦门市将给引进的人才发放经济补贴,最高每人每月可获2700元。昨日(15日),厦门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1日起实施。

《意见》共出台五大办法:引进人才优惠办法、优秀人才奖励办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人才继续教育办法及人才公共服务办法,对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租赁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称,从厦门市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厦门市人事局每年将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紧缺人才,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60个月,最高每人每月2700元。

《意见》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三层次人数比例为2∶3∶5,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引进到岛外的人才,补贴增加200元。

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相应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4万~1万元不等。

该《意见》表示,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符合相应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或简化招考程序;子女就学允许免费择校择园一次,未享受择校择园的,参加高中阶段招考,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意见》称,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急需紧缺人才计划,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补贴名额。

《意见》称,厦门市委、市政府还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厦门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获选者各奖励15万元。(许蔚菡)

(编辑:黄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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