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贵州省召开的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水电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四川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等部分水电业主提出,我国当前上网电价"一厂一价"的单一电量电价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健康成长的需要,有关部门应以两部制电价作为突破口,尽快进行改革。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总经济师肖正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财务处处长罗涛、四川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总工程师陈建春等人说,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缓解我国当时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国家相继出台了鼓励集资办电、还本付息等一系列政策,以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及国外投资者参与办电。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加快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一政策在电价上,不仅是按集资电厂个别成本核定上网电价,而且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的电价结算,也完全按电厂的实际上网电量结算。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随着近年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是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不能对各电厂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 肖正明等人认为,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商品,与普通商品最大的不同,是不能大量存储,即电力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必须同时完成,电力的生产供应量和使用量必须时刻保持平衡,一旦这种平衡被破坏,轻则使供电质量下降,重则会发生电网崩溃瓦解等特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满足最大用电负荷需求,电力系统除了应具备相应的发电和输变电运行容量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备用容量。如果运行容量和备用容量均不能满足最大用电负荷需求,则只能靠拉闸限电来强制实现平衡。 但是,在我国目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下,提供备用容量的这部分电厂或机组,在备用时段内,虽然其固定运行维护费等费用仍在发生,却得不到任何补偿,更谈不上收益。 二是在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下,各电厂之间很难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由于在这种电价模式下,国家有关部门不仅分别为各电厂核定了不同的上网电价,同时也为各电厂核定了不同的发电数额,电厂只有当发电量(或机组的运行小时数)等于核定值时,才能恰好收回成本,并取得合理的收益;当发电量低于核定值时,成本就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也不能取得合理收益;而当发电量大于核定值时,企业则可能取得超额利润。 在电力供应紧张,备用机组少,且基本上是严格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定价模式矛盾不算突出,但在发电容量比较充分,负荷不紧张,电网经营企业在某一区域内的售电价格比较固定,厂网又尚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这种定价模式则使得那些不依附于电网的独立电厂,即使上网电价较低,如部分水电厂,在电网处于负荷低谷时,往往只能大量弃水,而部分关联电厂,甚至一些煤耗较高的小火电厂,却可以拼命发电。 三是虽然不同类型的电厂,如峰荷电厂、腰荷电厂、基荷电厂在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所发的电,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质量并不完全相同,但在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下,结算价格却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是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是一种敞口电价,对工程投资缺乏约束,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各电厂上网电价主要依据电厂个别成本核定,因此实际上不管工程建设条件多么恶劣,建设者技术多么落后,只要工程上了马,无论花去多少钱,成本最终都能挤入电价中。这就使得不少工程上马后,项目业主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如何优化工程设计,控制工程造价上,而是放在如何争取调整概算和较高的上网电价上,最终使得电力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肖正明认为,发电成本简单说,主要由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构成。固定成本主要包括建设电厂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债务的利息等资本费用和电厂建成后,为保持电厂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固定运行维护费用。这一成本主要与机组容量等因素有关,不随发电量的多少而变化。变动成本则主要由实际发电时所消耗的燃料费、水费及其它相对变动运行维护费等构成,并随发电量的多少而变化。我国当前这种单一的电量电价模式,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对上述这两种电价成本进行区分,因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平竞争等问题。 罗涛说,国际上目前比较通行的电价是两部制电价,即上网电价分为两部分,主要与电站容量有关的部分,实行容量电价,主要与电站发电量有关的部分,实行电量电价,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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