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将中学音乐课程定位为“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程”,并指出,音乐课程具有“审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社会交往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对于促进学生全面的、有个性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理念指导下,通过加强欣赏教学内容和引入创作教学内容,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仅在“知识与技能”层面的实质内涵上,就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中学音乐课程所固守的基础乐理知识和唱歌、读谱技能等狭小范围。
《音乐课程标准》的颁布执行,对在职中学音乐教师自身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同时也对以培养合格中学音乐教师为根本办学目标的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提出了严峻挑战。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新课程标准对中学音乐教学内容的具体要求,一名合格的中学音乐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五方面的专业素质与能力:读谱视唱能力和读谱视唱教学能力;音乐表现能力及音乐表现的教学能力;音乐理解、音乐分析、音乐评论能力和音乐鉴赏的教学能力;初步的音乐创作能力和音乐创作的教学能力;课外音乐活动的组织能力。
与当前中学音乐教育欣欣向荣的改革发展局面相比,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存在着与中学音乐教育改革不相适应的滞后现象。尽管近年来许多高等学校音乐教育工作者在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探索,但是,针对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的结构性残缺,若不从整体上对该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宏观的规划与构建,各自为政的微观改革也难以实现其良好的初衷。笔者现就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模块化课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一些具体设想。
第一,专业课程的整体结构。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所实行的学分制和必修、选修分类的课程体系,将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课程从整体上分为“必修课程、限定性选修课程和自由选修课程”三个教学模块。
必修课程。以培养合格的中学音乐教师为根本目标,结合新课程标准对中学音乐教师工作能力及专业知识结构的五项要求,将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的专业必修课程从整体上分为“音乐基本素养、音乐表现、音乐创作与分析、音乐历史与文化、中学音乐教学”五个教学领域。
限定性选修课程。当学生通过必修课程的学习,奠定了较为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之后,本着“强调基础教学,注重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结合每位学生不同的专业素质,不同的兴趣爱好和专业可塑性,以培养合格中学音乐教师为根本目标,以上述五个教学领域的划分为基本依据,将专业选修课程具体分为“声乐、钢琴、器乐、理论作曲、音乐学”等选修方向,并根据每个选修方向的教学要求,开设相关的“限定性选修课程”。
自由选修课程。为扩展学生的专业视野、丰富专业知识、培养专业能力,各校还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及兴趣爱好,开设部分“自由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根据学生在“限定性选修课程”模块中所确定的选修方向,让学生自由选择8-16学分的自选课程。同时,由于各高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和学生情况的不同,对自由选修课程不宜作具体规定。
第二,各模块的课程设置、学分及教学时间。由于目前国家对本科教育各专业必修学分尚无统一规定,而对公共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又较为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最基本的专业教学质量,应当参照国内多所高校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在学分(学时)设计上采用取“近似平均值”的折衷方式。具体做法是:一是将高等学校音乐教师教育专业本科毕业必修学分(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部分)规定为200学分。二是公共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5%(50学分),专业课学分占总学分的65%(130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10%(20学分)。三是在占学分总数65%(130学分)的专业课学分范围内,以“保证最基本的专业教育质量”为设课原则,按照“必修课程、限定性选修课程和自由选修课程”三个教学模块的课程设置和各门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学时)分配及开设时间。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占总学分的50%(100学分),专业限选课程根据选修方向的不同分别占总学分的7%-11%(14-22学分),专业自选课程分别占总学分的8%-4%(8-16学分)。
第三,“导师时间”。近年来,受高校扩招、课时紧张和教师工作量计算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高校在课程中取消了“作业批改”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违背了教学的基本规律。为改善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借鉴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教学形式,在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中增设“导师时间”。具体来说,一般理论课按教学时数1誜1的比例配设导师时间,作曲理论课按教学时数1誜2的比例配设导师时间,技能小课不设导师时间。采用这种方式,不仅符合教育部近期倡导的“本科生导师制”形式,同时也为高校在目前条件下实施“作业批改”提供了一条可行途径,从而保证专业课的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