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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转自: 时间:2007年11月29日08: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号主席令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
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我部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
法精神及重点内容,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切实加强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
问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就
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
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就业促进
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所确定的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
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国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
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
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就业促进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
务、职业培训鉴定、法制、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以及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就业促进法》,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工作机
制、就业援助、财政投入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
进法》做好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等各方面的准备。
    三、抓住机遇,大力宣传,推动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全面开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就业促进法》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法,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就业促进法》的阐释工作,使《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深
入人心,使全社会都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
《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和实施。要使法律的规定
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新动力,切实发挥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各地在宣传《就业促进法》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七年九月十日

(编辑: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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