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电力资讯 >> 新闻快讯 >> 正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大幅“瘦身”
转自: 时间:2007年12月06日0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日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国务院原则通过审议,有望近期公布。据专家透露,为便于实行,实施条例已大幅“瘦身”。 
    

    删减成130余条 

    “现在基本上可以确定目前的版本已经是定稿了,实施条例将在近几天内公布,但是和最初上报的版本相比变化比较大。”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张宝云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张宝云透露,实施条例从最开始上报国务院的300多条删减成130余条。“毕竟内外资都要平衡,所以以前对外资的一些特殊优惠和行业指导这次都取消了。” 
    此前有专家曾表示,实施条例之所以大幅“瘦身”,一个原因是为了相关规定的修改的便利性,因为实施条例的立法层次较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由于实施条例涉及利益面广泛,各利益相关方对实施条例都提出了很多意见,而且争执不下,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在即,实施条例必须尽快出台,因此“大家统一意见,为争执不下的问题留下空间以后解决”。 
    “很多技术问题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暂时不出具体的意见,在匆忙的情况下规定得很详细对各方都不合适。”一位税务专家对本报表示。 
    据悉,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仍将有接近10个左右的相关条例和补充办法出台。张宝云也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接下来的时间最应该关注的是即将出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和补充文件。 
    

    争议 
    

    由于涉及包括国企、外企和民企在内各方利益,两法合并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试图对此施加影响。 
    内资企业最为关注的税前扣除问题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样本。在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扣除标准不统一是最重要的差别之一。外资企业开展业务产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以及员工的薪酬和工资都可以在税前收入中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只能部分扣除。 
    在实施条例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之后,曾组织了两场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在外资企业的会议上,所有外资企业对扣除标准没有提任何意见,而在内资企业的那场会议上,内资企业意见的焦点集中在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上。 
    一些大型国企派代表出席,其意见主要集中在交际费用和给职工附加的商业保险,呼吁对于这些保险可以全额扣除。而最初实施条例的草案中商业保险是不可以扣除的。 
    “最后的实施条例采纳了这些垄断国企的意见。”上述税务专家透露,首先是交际费用的扣除比例从50%可能提高到60%,其次最高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具体扣除多少比例以后再颁布文件规定。 
    另一主要的修改是关于企业并购,最初版本中一些条例是讲并购的,但现在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因为这个领域争议比较大。 
    上述税务专家人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收购兼并的规定,内外资的差异比较大,而且很多内资的规定外资没有,如果匆忙制定规定也是不成熟的。以后关于企业的兼并收购也将单独发文,而且基本上是参照内资企业的规定,因为内资的规定相对比较复杂、比较超前。 
    另外一个例子是外资企业投资受益的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删除了免税的规定,也就是意味着要开征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为约10%的税率。 
    “本来报上去的草案对(外资)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但通过的时候把它取消了。”张宝云说,基本的考虑是不想过多突出某个产业,否则口子越开越大。 
    对于这些争议,在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将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等十余个文件对此进行规定和确认。(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熊剑锋) 


(编辑:管小茜)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