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卫东认为,在法院所受理的供热案件中,大部分用户并不全是恶意欠费,有些居民家中的确是因为温度不达标才不缴费的。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个别用户竟然连续8年都是被告,有的被告本来只欠缴400元暖气费,而滞纳金就达700多元,这种现象很普遍。这也说明用户所说暖气不热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从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看出,被起诉到法院的用户大部分都是讲道理的,并不是无理取闹。既然热是一种商品,供热单位就应该保证所提供的热量达标,让大多数用户满意。
另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供热单位基本上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以前,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利益出发,只要用户提供不了房子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强判用户败诉。正如一位供热单位负责人说的一样:“我们供热企业打官司还从来没输过。”这也纵容了一些供热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不达标,而且不与用户签订合同,一有欠费情况就诉至法院,把矛盾转移到法院。
一提到签订合同,一位供热单位负责人就开始诉苦,说他们供热的用户有5万多户,如果每年要与每个用户签订合同,工作量实在太大,根本做不到。
吴卫东提出:今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将要求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给用户供热已达到了规定的热量,否则法院将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郑东良说:“热是一种商品,就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