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重奖状元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留言的以批评者居多。很感谢大家的厚爱,但看看这些批评,一些反驳的话,实在忍不住。
在这先承认一点,就如一位批评的一样,“和您意见不同的就让人家闭嘴?不够大气。”这位的确说的有道理,虽然有误解我的本意,但毕竟是我说的,我诚恳接受这个批评。但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我对类似胡言乱语言论的难以忍受。
首先想特别强调,我说的重奖状元,根本含义是指对学习优秀者的重奖与奖励,不是限于状元的奖励,有一些人可能误解了。比如一些人误解为奖学金,一些人误解为状元奖等等。
在我国的教育资助体系中,实际最缺乏对优秀学生的资助,尤其是学前资助这一块,因此我希望能多奖励,重奖学习优秀的孩子,在他们入学前就获得更多的重奖,以便让让那些优秀的学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让更多的优秀的学生可以不为学费而发愁。
我经常说,80年代初,很多优秀的留学生是拿着美国高校给的机票去上学的,不用操心学费,生活费,而我们已经到了今天,很多优秀的同学在拿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还要为这些发愁。而真正的奖学金往往是需要到学校后,根据你的情况才会确定,才可能有。更不要说生活费用了。助学贷款同样如此,入校后才有可能进入操作程序,而且里面有很多障碍。当然,现在这些多少有些改观。
发表此文,实在是不能容忍优秀的学生仍要为上学缺钱发愁的现状。
至于对本文的一些具体批判,也实在难以苟同。
比如一位强调状元只是代表学习成绩,给国家没有贡献,所以没有奖励的必要。我觉得这个观念太难以理解了。为什么说行行出状元,我们给各行各业优秀者以奖励,凭什么就不能给学习优秀的状元奖励?难道每一个人都是因为伟大的贡献而获得奖励的?显然不是。比如在一个竞赛中获奖了,就有特别伟大的意义?显然不是。
其实考一个状元容易吗?几十万人中出一个,比中彩票的几率小多了。千万别小瞧,有本事你考一个给我看看?
再比如一位朋友强调,状元奖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应该奖励。我想首先是偷换了重奖状元与状元奖这两个概念。第二,法律本身就没有规定奖励必须有法律规定才可以奖励,这个说法实在荒谬,如果按这个规定,99%的奖励都应该取缔了。比如重奖奥运冠军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宪法、刑法、民法?
再比如一位自称美国来人的朋友批评,意思是说,我把数字算错了,因为中美参照系数不一样:“哪是应为那里的学费就贵, 按在国内上学学费就应给个国内学费率来奖励,也就4万人民币吧! 就象美国平均工资是4万美元,哪国内能按国际标准来给每个人相当的32万人民币吗?”
我想,这个常识我还是懂的,但显然,他把奖学金与重奖等同。另外,我想提醒这位朋友,我在这里说的是重奖状元的绝对值,不是在讲他在上什么学校,在什么地方上学时做这个比较的。如果能有很好的经济支持,他可能就不用在国内上学了,毕竟国内的高等教育质量还是太差了,最好的清华又能怎么样?如果她能得到上百万的奖励,我想,她可能会考虑到国外上学的。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奖励,让她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与权力,而这些机会,正是靠她的努力赢得的,为什么不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