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刊首页 >> 电力知识 >> 基本常识 >> 正文

西北五省地方电力立法全面突破
转自: 时间:2007年08月07日09:20

7月27日,《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经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西北五省(区)全部出台地方电力立法。
    近年来,西北区域网省公司针对当前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电力立法跟不上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电力执法主体事实缺位,严重制约电力发展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人大、政府的沟通,多渠道、多形式反映电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争取立法资源,全力配合推动地方电力立法。
    2001年以来,西北五省(区)相继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其中《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为综合立法。
    199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被宁夏自治区人大列入修订计划,《新疆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也已被列入新疆自治区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正按立法程序顺利推进。
    地方电力立法的相继出台,有效解决了电力企业长期面临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违法用电、执法主体缺位等难题,对于保护电力资产、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供用电秩序,改善电力发展环境,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地促进了西北五省(区)电力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

(编辑:孙小美)
在线投稿 关闭窗口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