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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户户通电”引发的官司
转自: 时间:2007年09月18日08:47

案情
  2006年7月,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皇店村村民潘某一纸诉状将安徽省固镇供电公司、固镇县城关镇皇店村村委会和皇店村另外两位村民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告上法庭。潘某诉称:2006年5月,固镇供电公司在“户户通电”工程施工中为王某解决用电问题架设线路,新架设的线路经过潘某承包地上的树木。皇店村村委会委托张某要求潘某伐树,潘某不同意。皇店村村委会便安排张某及其他人员强行伐掉了潘某承包地上的7棵树木。潘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重改线路。
  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固镇供电公司与皇店村村委会为落实“户户通电”工程,由固镇供电公司承担相关施工费用,由皇店村村委会协调其他事宜,为村民王某解决用电问题。皇店村村委会安排张某及其他人员伐掉了潘某诉争的7棵树木,价值972元。该院认为:原告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对树木进行了管理,应享有部分权利。皇店村村委会为配合落实“户户通电”工程,需要砍伐树木,应与原告协商。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伐树,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原告部分损失。被告王某作为架设线路的唯一受益人,虽无过错,依据公平原则也应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固镇供电公司未砍伐树木,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0月12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皇店村村委会赔偿潘某400元,王某补偿潘某200元,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户户通电”工程无疑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方方面面的阻力。如何将“户户通电”好事办好,也是电力部门值得思考的课题。
  1.电力企业在“户户通电”实施过程中必须争得政府的支持。上述案例中,固镇供电公司没有直接参与砍伐潘某的树木,而是由皇店村村委会具体负责办理,从而在发生争议时较为主动。
  2.“户户通电”工程在具体实施当中,对准无电户的属性确认比较难。所谓弱势群体的确认让政府出具证明,将会因个别政府人员的不负责任使供电企业应接不暇。同时,因为户户通电具有一定的优惠这种诱惑力,在具体实施当中将会出现两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一是鉴于当地政府所出的困难户的证明,部分本应通过正常业扩报装、申请用电的非困难户,被列入“户户通电”对象;二是有可能为某些客户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表面上的分户、分家、开具证明而另立新户。因此,电力部门必须制定正确甄别“无电户”的措施,保证“户户通电”不变味、不走样。
  3.“户户通电”的地域较广、分散性强、线路及设备维护面广、难度大,隐患多,外力破坏行为防不胜防。加上无电户基本上都处在偏远地区、大山深处、居住分散,给供电企业“四到户”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针对以上现象,必须要加强“户户通电”的后期管理。不断加强农电工维护电网的管理能力,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农电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素质。

(编辑:孙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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