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凌晨攀爬铁丝网不慎被电击伤。日前,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害人陈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铁丝网所有人市政工程养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000余元。
2005年4月18日,来自四川的陈某与同伴一起喝酒聊天至凌晨,喝了很多白酒的陈某觉得浑身发热,竟然脱剩短裤跳入环城河中游泳。上岸后,陈某来到了市政工程养护公司围墙边的一个狭窄弄堂内,围墙是用冬青围着的。陈某想攀越围墙进入养护公司,浑身湿透,只穿着一跳短裤的陈某一只脚刚爬上围墙,只觉得浑身一麻,一股电流穿透他的身体,陈某挣扎着想跳下围墙但是,裤子被铁丝钩刺钩住了,人一下子倒挂在铁丝网上。几个小时后,陈某才被联防队员发现,并由供电部门派人剪断了铁丝,才把陈某从铁丝网上救下。陈某随即被送往电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四肢、会阴击伤,伴深部组织毁损,构成十级伤残。一个半月后,陈某伤愈出院,共化去医疗费39000余元。为此,陈某把市政工程养护公司和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0余元。
但养护公司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其公司绿化隔离带间的铁丝上,但铁丝带电是因为案外人用电故障造成的,而且原告陈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电力公司则认为,原告陈某外伤是其跨越养护公司带钩铁丝网造成的,而且陈某当时浑身湿透,仅穿着短裤长时间挂在铁丝网上,而铁丝网缚在电杆上,与接地扁铁接触,接地扁铁因案外人电路短路而通过电流,微弱电流持续数小时通过原告身体,导致原告陈某被电灼伤。因此,原告陈某所受伤害与电力公司无关,供电设施本身是安全的,电力公司也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电力公司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养护公司冬青篱笆内铁丝带电是因为铁丝缠绕在电力公司所属的电线杆上,与电线杆的接地扁铁缠绕。而接地扁铁带电原因是因为附近某用电单位电路短路,低压电流传至电线杆接地扁铁所致。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对电线杆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结论是该电线杆辅助接地扁铁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满足规定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陈某在四月凌晨下水后,在全身湿漉,仅着短裤的情况下,进入非人性通道的弄堂,不正当攀越被告篱笆围墙,导致被电流击伤,又因为陈某是在酒后,故没能及时挣脱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陈某自身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就铁丝带电原因分析,接地扁铁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标准,扁铁本身对原告不能直接造成损害,被告养护公司将铁丝与电线杆的接地扁铁接触,导致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增加,因此被告养护公司有一定过错,而被告电力公司对原告陈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