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一直都是企业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由于双方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很容易造成关系紧张的局面,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无疑是巨大的阻碍。让我们来谈谈员工管理的“处理之道”。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范某受一家陶瓷有限公司的聘用,成为其货车司机,月薪1500元。2006年7月30日,范某擅自使用陶瓷公司车辆为该公司市场部张某办私事,并发生车厢损坏事故。同年9月7日,范某为同一客户送货时无故将少量货物分批送货,导致对方公司提出异议。陶瓷公司在接到对方公司的意见后,对范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范某态度恶劣,不接受陶瓷公司的教育,并辱骂管理人员。此情况下陶瓷公司于同月25日对范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2006年12月30日,陶瓷公司下发元旦放假通知,确立放假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日。1月1日晚,范某突然接到陶瓷公司要求其次日出车的电话通知。范某立即以外出无法及时赶回单位为由拒绝出车。陶瓷公司遂于1月3日以范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且存在前述公车私用、怠慢送货、态度恶劣等行为为由将其辞退。范某对陶瓷公司作出的辞退不服,于同月23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陶瓷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获得支持。陶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于3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陶瓷公司临时要求范某于休息日回去上班,范某当然享有不予同意的权利。而陶瓷公司据此认为范某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范某存在的公车私用、送货不当的程度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违规,且陶瓷公司已对其进行了罚款,而陶瓷公司再次以此为由单方辞退范某,理据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认定陶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其向被告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