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对职工因为工作需要而未休年假的,单位应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9月10日《生活新报》)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直到2007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才就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今年2月15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终于正式施行。耐人寻味的是,历时这么久才出台的一项法规,其覆盖的对象,却由笼统的“劳动者”最终变成了相对具体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覆盖面逐渐缩小,以至于广大的企业工人、农民工等等,皆不在此列。就是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具体权利,“带薪休假”绝大部分人都无法享受,像云南这样把范围扩大到“职工”,也只能是个例而已。其实别说“带薪休假”了,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连最基本的劳动保护都没有,比如工资被拖欠,没有社会保险,等等。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要享受“带薪休假”,简直就是一种奢望。
现在很多国家都有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享受假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日本,带薪休假已形成一种法律文化。意大利人每年的年假长达42天,相对较短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年假也有28天和37天。可见,作为福利制度一部分,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休假权,已成为衡量社会人性化程度的重要尺度。
正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样,国家现在是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把带薪休假先享受起来——这总比谁都不享受要好。我关心的是,先富到共富又有多远的距离?带薪休假何时才是一种必须得到保障的权利,而不是对劳动者可有可无的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