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我省设区市市区将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居民供电工程质量。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电力设施建设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出台的《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各75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之后,电力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供电安全管理均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