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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能不能逐年支付补偿金?
转自: 时间:2008年10月30日09:53

  案例:

    韩女士在邗江区某物业公司当会计已经7年了,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2006年3月,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年。到今年3月合同到期了,韩女士要辞职离开公司,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向公司要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韩女士向记者解释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她工作了7年就应该有7个月的补偿金。而公司表示,是韩女士自己走的,没有补偿金。

    焦点: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企业担心终止劳动关系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出现了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高潮。法律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要求回去工作,或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专家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这么看来,如果单位要和韩女士续签劳动合同,而韩女士自己拒绝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相反,若是韩女士强烈要求续签,但是单位拒绝,那么韩女士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并不是一概按照一年一个月计算,而是根据合同实施的日期,如果是在新法实施前,那么就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在新法实施后,那么就按照新法中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个算法,以韩女士为例,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3月份合同期满为止,2008年1月1日之前不给补偿,所以韩女士只能拿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编辑:韦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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