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宋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因公司以她的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年终奖,小宋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她的申请。
小宋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她年终奖及25%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则称,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决定事项,公司有自主考核、分配奖金的权力,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
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与《绩效评估与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盈利状况和员工的个人贡献大小发放。而2006年,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因此,公司决定对于该部门的销售及主管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
小宋提交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小宋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王红法官: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收支状况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本案中,小宋所在的公司称其根据经营状况,对小宋所在的部门所有人员未评发2006年年终奖,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小宋并未提供部门其他员工已领取年终奖的证据,所以公司未对小宋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并且,小宋未提交年终奖可不附条件必须发放的证据,她本人也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
所以,公司因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而对该部门均不发放奖金应属其自主权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