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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防性骚扰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自: 时间:2008年12月12日10:12

  女性劳动者或者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意见。

    性骚扰单位负连带责任

    对于性骚扰问题,草案再次给予高度重视,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到投诉时,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备案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性骚扰事件并追究行为人责任。

    草案还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对性骚扰规定了投诉和处罚机制,向公安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单位有责任的,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明确依法检查或者搜查妇女身体时,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和医生进行。

    处级女干部延迟退休

    针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草案中提出了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

    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人才,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

    女代表比例不低于35%

    此外,草案明确,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5%,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困难、残疾、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并逐步规范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动用工体制,保障外来务工妇女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编辑:韦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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