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本地某纺织厂的员工,在某纺织厂连续工作已近5年。2007年11月,我与某纺织厂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听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请问:到2008年11月,我与某纺织厂的合同期满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如何计算?(读者:张先生)
张先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你与某纺织厂于2007年11月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11月合同期满时,除某纺织厂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之外,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虽然你在某纺织厂已连续工作近5年,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计算至2008年11月,而并不是你在某纺织厂已连续工作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