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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电压
转自: 时间:2008年03月14日0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  准  电  压
GB 156-93
代替GB 156-80
Standard  voltage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20批准          1993-12-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EC 38(1983)《标准电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用的标称电压值、电气设备用的额定电压值和电气设备最高电压值。
  本标准中的直流电压为平均值,交流电压为方均根值。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直流和标准频率为50Hz交流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的系统及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电工设备、电子设备、电信设备和电气器具。
  1.2.2本标准不适用于(但不予限制)下列情况:
  a.电气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部件的电压;
  b.表示信号、传输信号或测量值的电压;
  c.专用试验设备的电压。
  2引用标准
  GB 999  直流电力牵引电压系列
  GB 1402  铁路干线电力牵引交流电压标准
  3术语
  3.1系统  system
  本标准的“系统”是指联结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导线(线路)和设备的组合。
  3.2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系统被指定的电压。
  3.3电气设备额定电压  rated voltage for equipment
  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
  3.4系统最高电压  highest voltage of a system
  当系统正常运行时,在任何时间、系统中任何一点上所出现的电压最高值,不包括系统的暂态和异常电压,例如系统的操作所引起的暂时和瞬时的电压变化。
  3.5设备最高电压  highest voltage for equipment
  考虑到设备的绝缘性能和与最高电压有关的其他性能(如变压器的磁化电流及电容器的损耗)所确定的最高运行电压。其数值等于所在系统的系统最高电压值。
  注:①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只在系统的标称电压高于1000(1140)V时才标出来。实际上,由于考虑到某些电气设备对电压的灵敏特性(如电容器的损耗、变压器的磁化电流等),当系统运行电压达到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且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时,该设备的有关标准应规定能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的电压极限值。
    ②对于在标称电压不超过1000(1140)V的电力系统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其运行和绝缘电压均应根据系统标称电压来规定。
  4标准电压分类
  4.1220V至1000(1140)V的交流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的标称电压值或额定电压值见表1。
表1        V
  三相四线系统或三相三线交流系统标称电压值及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值
  220/380
  380/660
  1000(1140)
  注:①1140V仅限于煤矿井下使用。
    ②表中有斜线“/”的数值,斜线之上为相电压,斜线之下为线电压。无斜线者为三线系统线电压。
  4.23kV及以上的交流三相系统的标称电压值及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值见表2。
表2        kV
系统的标称电压 电气设备的最高电压
3 3.6
6 7.2
10 12
(20) (24)
35 40.5
66 72.5
110 126(123)
220 252(245)
330 363
500 550
(750) (800)
— 1200
  注:①括号中的数值为用户有要求时使用。
    ②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可从表2中选取,由产品标准确定。
  4.3交流380V及以下和直流200O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值见表3。
表3         V
直流额定电压 交流额定电压
优先值 补充值 优先值 补充值
— 1.2 — —
1.5 — — —
2 — — —
— 2.4 — —
3 — — —
— 4.5 — —
— 5 — 5
6 — 6 —
— 9 — —
12 — 12 —
— 15 — 15
24 — 24 —
— 30 — —
36 — 36 —
— — — 42
48 — 48 —
60 — — 60
72 — — —
— — — 100
110 — 110 —
— — — 127
160 — — —
220 — 220 —
— — 380 —
— 400 — —
440 — — —
— 630 — —
800 — — —
1000 — — —
— 1250 — —
1500 — — —
2000 — — —
  4.4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值见表4。
表4       V
交流发电机额定电压 直流发电机额定电压
115 115
230 230
400 460
690 —
3150 —
6300 —
10500 —
13800 —
15750 —
18000 —
20000 —
22000 —
24000 —
26000 —
  注:与发电机出线端配套的电气设备额定电压,可采用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在产品标准中具体规定。
  4.5直流牵引系统及其电气设备的电压见GB 999。交流干线电力牵引系统及其电气设备的电压见GB 140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能源部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电子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机械电子部第一装备司、能源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机械电子部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能源部武汉高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莘民、杨恩惠、蔡敬春、贾岩、林绍奎、姚抚城、霍祖方、李昭阳、朱家骝。


(编辑: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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