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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转自: 时间:2008年03月18日08:32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中国人民银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编辑:银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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